中国引进授权资本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国引进授权资本制的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资本制度无庸置疑是公司法律制度的根本,因为它不仅涉及公司运营本身,更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休戚相关。法以经济作为基础,同时会反作用于经济。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上,近来一直存在着法定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争,2005年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对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较为宽松的法定资本制,即允许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足注册资本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这种制度虽然与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之前严格的实收资本制相比较为宽松,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定资本制。有些学者就认为,既然立法者勇于下调最低注册资本金,并能接受分期缴纳制,不如在中国全面引进授权资本制。因为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给公司的设立和运营设置了较大的障碍,不利于社会资本最大限度发挥其创作社会财富功能,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符合我国目前市场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任何法律制度都应当有适合其产生发展的土壤和空气,如果抛开本国的基本国情,片面地追求所谓法律制度的先进性,盲目地移植西方所谓先进的法律制度,恐怕结不出理想之果实。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相比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各不相同。法定资本制要求资本一次交足,严格限制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出资的形式有限,股东出资要经过严格的验资程序。而授权资本制一般没有最低资本的限制,公司资本也无需一次募足,股东出资形式多样,公司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公司资本制度的不同源于立法者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安全正义和经济效率之间的价值取舍。法定资本制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投机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而授权资本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的利用效率。各国选择不同的公司资本制度,真正根源在于每个国家存在不同的国内土壤和外在环境。在目前的中国,全面引进授权资本制还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障碍:市场机制不完善,尤其是资本证券市场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也不尽如人意。在中国要想全面引进授权资本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制度上的优越性,就应当进一步建立培育健全我国的市场体系,尤其对资本证券市场要科学立法,加强管理;全面构建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社会信用体系;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让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纠纷法定化、制度化。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一、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比较
  • (一) 关于最低注册资本
  • (二) 关于一次认足缴足注册资本
  • (三) 股东出资形式的差异
  • (四) 变更公司资本的程序
  • (五) 关于验资
  • 二、全面引进授权资本制的法律障碍
  • (一) 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
  • (二) 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严重滞后
  • (三) 司法制度不匹配
  • 三、解决引进授权资本制法律障碍的具体措施
  • (一) 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
  • (二) 全面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
  • (三) 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纠纷法定化、制度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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