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

论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

论文摘要

所有权社会化提高了用益物权在现代物权法中的地位,同时也为现代用益物权的发展提出新的重要任务,即实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利益及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这种利益的平衡就是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之起源。在用益物权本土化的过程中,我国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更加凸显。从用益物权的本体来看,其实现需要借助公私法调和功能的发挥,去除用益物权人身份上的制约,分离公有制所有权人的公、私法身份,破除用益物权发展中面临的身份障碍。同时,将必要的公法规范引入用益物权之中,保障用益物权客体私益性和公益性的全面实现。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的实现,有赖于用益物权中公私法调和模式的构建。我国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之实现模式,应在保证用益物权私法属性的前提下,明确用益物权中公私法共同管制的范围,然后将这些范围进行区分,分别设立对应的转介条款,以之作为通向公法规范的管道,将有关公法之规定引入用益物权领域,以实现公法对用益物权必要的保护或限制。用益物权中公私法共同管制范围的确定,有助于厘清用益物权中公法与私法的关系,避免公权力对用益物权的肆意介入。转介条款是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实现模式的技术设置。它是将公法规范引入用益物权中的管道。立法者对于具体用益物权类型涉及的公私法共同管制的事项,应当设置具体的转介条款,明确所应引入的公法及产生的私法上的效果。针对用益物权领域公私法共同管制的范围,则应设置概括性的转介条款,对司法者作理念、价值、政策接轨的概括授权。当具体的转介条款缺位时,司法者应补充适用概括性的转介条款,就某一用益物权事项所涉公法规范对该用益物权之行使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在个案中去发现、权衡和认定。《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转介条款的配置和具体设计,基本符合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实现的应然模式,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有利于我国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的实现。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第2章 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之源起
  • 2.1 所有权社会化与用益物权之公私法调和功能的产生
  • 2.1.1 所有权社会化之发展
  • 2.1.2 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对所有权社会化之回应
  • 2.2 用益物权本土化过程中公私法调和功能的凸显
  • 2.2.1 公有制国情对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的需求
  • 2.2.2 市场经济下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的特点
  • 2.3 小结
  • 第3章 我国用益物权的公私法调和功能之现实需求
  • 3.1 用益物权主体身份障碍的破除
  • 3.1.1 用益物权人身份制约的去除
  • 3.1.2 所有权人公私法身份的分离
  • 3.2 用益物权客体利益实现的保障
  • 3.2.1 用益物权客体私益性实现之公法保护
  • 3.2.2 用益物权客体公益性实现之公法保障
  • 第4章 我国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之实现模式
  • 4.1 我国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实现模式选择
  • 4.1.1 公私法接轨模式的比较
  • 4.1.2 我国用益物权中公私法接轨模式选择
  • 4.2 我国用益物权公私法调和功能实现的应然模式
  • 4.2.1 用益物权中公私法共同管制范围的确定
  • 4.2.2 具体转介条款和概括性转介条款的配合
  • 4.2.3 转介条款的具体设计
  • 第5章 公私法调和功能视角下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之反思
  • 5.1 《物权法》用益物权编转介条款之反思
  • 5.1.1 《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诸转介条款的配置
  • 5.1.2 《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中转介条款的具体设计
  • 5.2 特许物权制度之反思
  • 5.2.1 特许物权的公私权性质争议
  • 5.2.2 对物权法回应之反思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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