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如何保护胎儿利益是一个古老而现实的话题,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多数国家都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持肯定态度,并且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胎儿作为人生长的特殊阶段,也是必经阶段,其一旦出生即成为自然人,成为社会成员,因此,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不容忽视。由于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有损胎儿利益的风险因素也逐渐增加,导致了各种损害胎儿利益的案件频频发生,由于损害原因的多样,也导致胎儿利益受损案件类型的复杂化,对该利益受损,可否提出诉求,又能否得到支持保护,各国具体规定不尽相同,而我国在立法上仅对被继承人死亡遗产分割时给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再无对胎儿利益直接保护性规定。因此,在立法上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迫在眉捷。本文共二万余字,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直指我国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缺陷,并通过四个典型案例,进一步分析由于立法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胎儿利益受损案件的混乱局面,引出我国应吸收他国优秀的理论成果及先进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我所用,以期在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前提下,达到对胎儿利益的最大保护。第二部分,首先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方面介绍胎儿利益保护的司法实践,对两大法系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特点进行比较分析。大陆法系的保护采取的一般方法是在立法中予以规定,分三种立法例即绝对保护主义、总保护括主义、个别保护主义,而英美法系多采判例方式。其次对上述胎儿利益保护所依据的诸理论成果进行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胎儿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提出设想,从我国应采用的立法模式以及胎儿利益保护应确立的理论基础到在我国现实状况下胎儿应享有哪些利益范围,对该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具体行使与保护均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以充分保护胎儿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