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与隐私权保护

搜查与隐私权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人员可以为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我国的搜查制度不论是立法还是理论方面都非常薄弱,这导致了实践中搜查权力的随意行使和毫无拘束。国外对搜查制度的立法构建和理论研究表明,搜查涉及到公民基本的隐私权利。以搜查涉及的隐私权为出发点,我们或许能够以此突破研究搜查制度的传统思路,以新的视角和更开阔的视野来考察搜查制度。鉴于美国率先将隐私权引入搜查制度,并据此建立起发达、详备的搜查法律体系,本文择取以美国法律为样本,并与加拿大、德国和欧洲相关法律、判例现状进行比较,追溯它们形成的文化、历史渊源,探索搜查规则背后的理论和价值。第一章追溯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重心从财产转向隐私的历程。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护公民不受政府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从19世纪末期始,在美国最高法院积极能动的司法干预下,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重心开始了从财产到隐私的迁移。美国搜查法律历经八十年的从财产到隐私的变迁,根植于美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映了其间政府权力、个人财产权与隐私权间的力量变化和兴衰起落。本章回顾了这段历史,探索了第四修正案保护重心变迁之原因及其对第四修正案保护范围的深远影响,并结合历史语境和美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分析了第四修正案下财产权与隐私权的联系。在现代社会,财产权已无法承担起捍卫个人自由的重任,隐私权日渐替代财产权成为搜查所保护的核心利益。第二章介绍并评析了美国最高法院提出的“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发掘该标准背后的潜规则。美国最高法院在卡兹诉美国案中,界定了第四修正案下搜查的含义,并通过公共暴露理论、风险承担理论等学说,阐释了该标准的主、客观要件。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理论与判例表明,第四修正案下的隐私权的内涵缺乏自治权和人格权的维度。此种狭义的隐私权也是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反毒战争”刑事政策的体现。第三章分析了美国通讯隐私、金融隐私和个人数据隐私的联邦立法保护现状,展现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对联邦成文法结构和内容的影响。基于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第三人理论,第四修正案的效力不及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保存的个人财务记录,也无法约束数据聚合和数据采集的手段。联邦立法尽管对新兴的网络隐私提供了一定程序上的保障,但仍受到第三人理论的影响,降低了存储中的电子通讯的保护标准。该章表明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联邦成文法的重要影响,也凸显了第三人理论带来的弊端。第四章概述了美国最高法院确立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完整分析结构,并深入探讨了第二步探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隐私权的关系。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阐释,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对第四修正案的违反,首先需要考察政府的行为是否构成搜查。这便是第二、三章中涉及的对“隐私合理期待”标准的探讨。接下来的第二步探询便是如果政府行为构成搜查,该搜查是否合理。令状原则、合理性权衡标准皆是判断搜查“合理性”的重要标准。随着令状原则的衰落,权衡个人隐私权与政府执法利益的合理性权衡标准获得了广泛的适用,“较少的隐私期待”也因此在权衡公式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两步探询后,受到政府不合理搜查行为侵犯的被告可能获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救济。隐私权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同时,非法证据排除也成为对公民在搜查中被侵犯的隐私权的公法救济手段。第五章从加拿大最高法院阐释其宪章第8条时采纳的“隐私的合理期待”概念出发,介绍了宪章第8条的分析框架,并比较了加拿大宪章第8条与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在适用方法上的共同点与不同之处。加拿大最高法院以自由、民主之社会的价值作为划定公民隐私权领域的界碑,并发展出与隐私联系的人格尊严、人身之完整安全、个人自治与人们间信任关系的具体价值。加拿大最高法院采纳了与美国相似的两步探询,并发展出合理性权衡理论,在其下又进一步确立了综合一切情状的判断标准。这些标准及因素,都统一在与隐私联系的基本价值之下,从而在适用方法上更为连贯一致。基于上述价值,它摒弃了第三人理论和非法信息无隐私说,对公共暴露理论予以批判地继承,因而确立了比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更宽泛的隐私权保护范围。第六章探讨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涉及的隐私权保护。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规定了私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涵盖了宽泛的内容。在欧洲长久以来的尊严和荣誉观念的濡染下,欧洲版本的“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没有采纳美国的公共暴露理论和风险承担理论,而是尊重个人在公共场合的个人形象,赋予其在公共场合的隐私权。同时,欧洲人权法院兼采重在保护个人资讯的个人数据处理标准,当个人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公共机构储存于电子数据储存系统内时,不论是否违反个人隐私的合理期待,都构成了对第8条私生活获得尊重之权利的干涉。第七章评析了德国对搜查所涉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在德国《基本法》确立的宪政秩序中,人性尊严是基本的宪法原则及最高的宪法价值。在德国宪法法院的判例解释下,具有隐私权内涵的宪法条款直接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联系。基于人性尊严的基本价值,德国宪法法院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宪法性使用禁止的理论,即不考虑对警察非法行为的威慑效力,仅因警察侵犯了公民宪法性隐私权,而对所获证据予以排除。德国宪法法院继而发展出权利范围理论,对私人生活的不同领域予以不同强度的保护。较之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领域,德国宪法性隐私权为受到搜查的个人提供了更为宽泛的保护。它不仅保障某些私人生活领域绝对地不受国家权力的不当干预,其隐私权的个人自治与社会关系维度还赋予个人自我实现,并得以与外界互动发展的自由。第八章综合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欧洲人权法院立法和判例的比较研究,总结了现代社会中,搜查中权利保护的重心从财产到隐私的趋势。通过对四个法域的综合考察可以发现,各国法律在涉及搜查中的隐私权保护时,对四项基本的问题作出了不同回答,从而导致了其搜查中予以保护的公民隐私权范围的主要不同。这些回答的作出,归根结底是由于各法域确立了隐私权的不同内涵。美国主要强调隐私所具有反对政府干涉的价值,而其他法域都将隐私的价值扩展到人格尊严及社会交往的价值。隐私权所蕴含的价值内核的不同,使这些国家的“自由”呈现出消极和积极的不同样态。第九章考察了我国的社会现状、人们的观念以及现行法律制度中涉及到隐私的立法。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居民开始享有较为独立的私人空间。在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数字信息得到了快速的增长。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他高科技技术的发展,刺激了我国社会隐私权保护的需要。与此同时,人们的观念也从以私为耻,转变为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利益。通过对我国目前涉及隐私的法律的综合考察,确认了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不足,并结合之前的比较研究,提出在我国构建搜查制度中隐私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思路。我国以“隐私权”为核心概念的搜查法律的构建,还需要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细密的研究。隐私权在中国的崛起是不可阻挡之趋势,在此背景下,搜查中的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更是值得期待。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进路
  • 第一章 从财产到隐私
  • 一、从保护财产到保护隐私的历史
  • 二、第四修正案保护范围的变化
  • 三、财产权与隐私权的联系——社会历史语境探析
  • 四、结语
  • 第二章 美国最高法院“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
  • 一、最高法院对隐私的合理期待标准的理论阐释
  • 二、批判与分析
  • 三、潜在的规则
  • 第三章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影响下的联邦隐私法
  • 一、通讯隐私
  • 二、金融隐私
  • 三、数据隐私
  • 四、结语
  • 第四章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隐私权的保护结构
  • 一、第二步探询:“合理性”
  • 二、隐私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五章 加拿大宪章第8 条的隐私权保护
  • 一、加拿大宪章第8 条下的隐私权之概述
  • 二、宪章第8 条与第四修正案适用方法之共同点
  • 三、宪章第8 条与第四修正案适用方法之不同
  • 四、加拿大最高法院阐释宪章第8 条之独特路径
  • 第六章 欧洲人权法院阐释下的隐私权
  • 一、欧洲人权公约的隐私权条款
  • 二、欧洲人权法院适用“隐私合理期待”的判例
  • 三、与美国相关宪法判例的比较
  • 四、欧洲隐私观的文化与法律渊源
  • 第七章 德国搜查中的宪法隐私权保护
  • 一、“人性尊严”的宪法地位
  • 二、德国的宪法性隐私权保护结构
  • 三、德国宪法性隐私权的个人自治与社会关系维度
  • 四、搜查领域内美、德宪法性隐私权之比较
  • 第八章 综合、分析与反思
  • 一、捍卫自由之利器——从财产到隐私
  • 二、四法域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结构与标准解析
  • 三、隐私的价值内核——两种自由
  • 四、宪法性隐私权的保护方法
  • 第九章 我们生活的世界
  • 一、我们的社会
  • 二、我们的观念
  • 三、我们的法律
  • 四、初步的构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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