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争端解决机制在自由贸易区法律架构中占有重要地位,而2003年6月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以及在2003年9月和2006年6月随后签署的两个补充协议中却没有对这个问题作详细规定。CEPA第19条第5款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对CEPA的解释或执行如此重要的问题CEPA仅用寥寥数字来规范,而且这一规定又是如此的原则以至于给争端的解决带来太多的不确定性,由此给我们留下了思索和探讨的空间。本文用概括的方式对CEPA进行了介绍,论述了CEPA的签署的背景,以及对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推动作用,界定了CEPA及其所设定的法律制度的性质,并强调了争端解决机制在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重要地位;为完善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介绍并评析了当今几个较成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中的争端解决模式,包括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欧盟模式、东盟模式;分析了内地与香港经贸争端产生的原因、性质及解决原则;并通过几种模式比较,提出建立包括政治解决争端机制、专家仲裁庭程序在内的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设想。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主要概括了CEPA的签署背景、主要内容、性质和意义。通过对CEPA签署背景的分析来说明CEPA将对内地与香港的经贸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然后对CEPA第19条做出论述,提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因。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几种区域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从中吸取精华、弃其糟粕。国情不同、文化不同、要求所构建的争端机制必须适合现实的具体清况。在介绍几种解决机制中重点是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介绍和借鉴,为后面的专家组断案模式建议提供论据。无论是EU还是NAFTA,都有供我们借鉴的地方,问题核心是要适合中国目前的现实。当然,不是照搬而是根据内地和香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力使构建的争端机制中国化。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也就是构建CEPA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笔者认为CEPA的矛盾可基本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宏观经济环境的政治性争端,而另一类是涉及微观领域内贸易主体之间发生的权益争端。就此笔者提出了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大方向,根据其他自由贸易区建立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CEPA自身特点来建立CEPA自身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参考NAFTA模式,借鉴其他模式有益的经验,亦采用政治解决方法与法律方法相结合。同时,笔者提出构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设想,包括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原则,CEPA争端解决机制所适用的范围,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职能和作用。同时笔者认为长久之计还是建立专门的双边协商、专家组仲裁庭以及判决的通过与执行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