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使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现代民法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目前的通说认为三元论,即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所生成员权的三位一体的复合物权,可以涵盖因区分所有建筑物所生的一切法律关系。本文以三元论为基础,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进行分析和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基地、共用部分使用权、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及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较之普通的共有权,区分所有共有权有很多的特征,其中权利的附随性和不可分割性非常特别。就其性质而言,针对区分所有共有权的特征,综合分析目前存在的诸多说法,以“不可分割的按份共有”对之加以定性比较妥当。本文分析了区分共有权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义务,以及区分所有人实施违反其作为共有权人的义务的行为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着讨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在权利的取得问题上,专有权具有主导地位,因此通常只对专用部分进行权利的公示和登记,故造成共有部分权利界限和使用状况不明。我国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对共有部分“另建编号,单独登记”,以方便、明晰和保护共有权人的利益。权利的行使又分为共有权的共同行使和专有行使。当然无论如何行使都必须遵循行使的原则。针对权利的专有行使,着重讨论了设定专用使用权之后,非专用使用权人的权利以及权利的变更。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力争与实践相结合,把建筑物区分所有理论用于小区一些争议比较多的部位,比如停车位、绿地、屋顶以及会所的不同情况。本文分析这些部分权利的归属,讨论目前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分析法律的缺陷,比较发达国家的立法以及实践经验,针对权利的范围、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方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及完善立法的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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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论文; 共有权论文; 共有部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