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学理通说认为,证明评价模式经历了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现代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三个阶段。历史轮回,当事实审理法官重新获得事实认定的权力和自由之后,自由心证因其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过分委以事实审法官自由判断权而备受世人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仅凭事实审法官理性、良心与素养是否能够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在我们对此进行争论的同时,好奇心又驱使我们思考:西方法治无疑是先进的,但先进的西方法治国家基本上都采用了自由心证证明评价模式。由于意识形态与法律阶级性的影响,在我国,很多人一提到自由心证的“自由”,便会想到法官的恣意擅断。关于自由心证,在我国认为自由心证会导致恣意擅断的反对派与支持派展开了持久而热烈的学术论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终结了这场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学术论战。原本“硝烟弥漫”的自由心证“战场”一下子恢复到令人不能习惯的平静。2007年9月,南京“彭宇案”就像是一剂唤醒记忆的良方,使得我们“触景生情”,自由心证重新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不过此时,我们已经不再关注在我国建立自由心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问题,而是将更多地目光投向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由心证制度上。自由心证经过扬弃式地自我否定与发展,已经不单单是一个抽象的专有名词,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制度体系。本文就是从自由心证的内涵入手进行探讨: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由心证应该依什么标准进行评判?全文从南京“彭宇案”展开,分五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自由心证构成要件一般概述。本章主要阐述自由心证的概念与内涵、自由心证的生成、演进和自由心证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意义及范围;第二章是自由心证须斟酌全辩论意旨。本章分五节分别探讨全辩论意旨的概述、理论基础以及我国辩论主义缺陷及完善、以及全辩论意旨的司法适用等问题;第三章是自由心证须斟酌证据调查之结果。本章分四节主要探讨证据裁判主义中证据界定、事实地认定等问题,并对南京“彭宇案”中运用证据裁判主义进行评析;第四章是自由心证须依经验法则及逻辑规则。本章分四节探讨经验法则的作用、选择等问题,并对南京“彭宇案”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评析;第五章是法官须践行心证公开程序。本章分五节探讨心证公开的理论依据、原则、公开方式、内容等问题,并对南京“彭宇案”中法官践行心证公开程序进行评析。概而言之,所谓自由心证,就是指法官遵循职业道德,本着理性与良心,运用大众认可的具有高度盖然性或必然性的经验法则对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的大小及有无进行自由判断,而不能仅凭主观擅断恣意为之;在庭审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任何疑义法官都应当通过法官释明权践行心证公开程序。笔者认为,一个科学、合理的自由心证应当符合上述之四个构成要件,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构成法官滥用自由心证权,当事人有权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上诉法院或再审法院也可以违背构成要件为由撤销原判。在本文结论部分,笔者依据自由心证构成要件理论对南京“彭宇案”进行重新认定,以此作为本文之总结。应该说,南京“彭宇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法官对为何选择这一经验法则而不选择另一经验法则,为何采纳这一证据而不采纳另一证据,对于双方有疑义的事项等问题上严重缺乏心证公开,缺乏与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使得自由心证变得非常神秘与不确定。也正因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缺少这样一种沟通和交流,使得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因缺乏预期而丧失信赖;因此,“案揭事不了”常有发生,相应地上诉审与再审发动机率也居高不下,大大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本文认为,我们应当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与南京“彭宇案”类似典型的案件判决多加研究,将研究成果通过适当的形式公布于众,必将对理论尤其是司法产生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