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论文-郑彧

专属管辖论文-郑彧

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属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不动产,承揽合同

专属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1](2019)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都非常火爆,相应的各类建筑工程也非常多。不过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性质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本文来源于《中国招标》期刊2019年37期)

张锦星[2](2019)在《论英国衡平法专属管辖权的形成》一文中研究指出英国衡平法管辖权的形成过程呈主客体双线结构,就管辖权行使主体而言,经历了国王、大法官和衡平法院的变化;就管辖权适用客体而言,经历了适用对象不断明确化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衡平法还与普通法不断相互竞争渗透,最后两者在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走向形式上的合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郑彧[3](2019)在《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专属管辖的基本逻辑》一文中研究指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越来越成为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稳定性工具,特别是以统一、净额为特征的中央结算方式有利于消除"一对一"对手交易所带来的违约后的传导风险。为确保这种统一、净额结算方式而制定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内部规则原本应具有超越传统"契约"性质而具有对无论是否为市场参与人的所有主体的"准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国法律传统深受"民商合一"理念的影响,现有的立法体系、司法体系遵循民法体系的基本逻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日常运行过程中诸如终止净额清算有效性、结算最终性和保证金可执行性等内部规则在事实上存在与现有"物权法定""债权相对性""禁止流质""破产别除限制"等法律规定的冲突。因此本文拟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进行专属管辖的必要性及其基本逻辑。(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9年01期)

阮开欣[4](2018)在《知识产权侵权专属管辖之驳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基本上处于专属管辖的现实状态,这与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脱节与背离,也是跨境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如涉外定牌加工问题)长期未得到妥善解决的症结。侵犯外国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被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接受并进而形成一定的趋势,这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司法合作,从而促进国家之间互信互利。专属管辖存在五方面理由:与不动产物权的类比,礼让原则和国家行为原则,有效性与侵权的分离性问题,规范管辖权和裁判管辖权的混淆,外国法查明的困难。这些理由均难以成立。基于此,我国司法实践应适当地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突破专属管辖。(本文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郑彧[5](2018)在《投资者保护与专属管辖: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如果说研究诸如支持诉讼、示范案例等中小投资保护方式是在微观层面研究如何落实对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那么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特别保护则是在宏观层面探讨如何能够通过一个有效、安全的市场交易机制确保投资者的交易结果和交易安全,通过有效、畅通、快捷的交易实现投资者整体利益的保护。在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树立不仅仅要依靠合理有序的资金流、信息流、人才流,还需要一系列能够支撑这些资金流、信息流的金融辅助设施系统。但就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现状而言,我国既不能像英美判例法系那样创立新例,也不存在德国那样在"民商分立"模式下由商法独(本文来源于《投资者》期刊2018年04期)

高星阁[6](2018)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冲突及解决——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为背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却没有对不动产纠纷管辖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实践中,不动产纠纷的种类和形态多种多样,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同时由于专属管辖的制度刚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极易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专属管辖产生竞合和冲突,从而造成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适用上的困惑和疑难。本文试图从不动产纠纷本身和专属管辖的特殊性入手,通过分析力求解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本文来源于《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期刊2018年01期)

孟楚[7](2018)在《专属管辖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下位概念,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便于审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是专属管辖的立法价值,而上述立法价值决定了专属管辖具有刚性,即强制性,表现为排他性、排除性等。专属管辖的刚性虽使得某类特殊的案件得以更迅速的解决,且更能保护重大利益,但也造成其在制度设计层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专属管辖不能与其他制度相协调适用、专属管辖错误缺少救济途径等。而专属管辖在法律层面上的不足,又造成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类型认定模糊等问题。专属管辖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地域管辖制度,对其进行完善无疑是十分重要的。首先需明确专属管辖案件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厘清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类型;其次应对专属管辖目前的法律定位进行分析,探究我国民诉法对其刚性的维护所呈现出的矛盾状态,指出专属管辖错误时救济途径缺失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专属管辖的具体措施,包括调整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专属管辖与其他管辖制度相协调适用、增加专属管辖错误的救济途径等。(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8-05-27)

吕婷斐[8](2018)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缘起于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沉思,且自1982年至2015年,我国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立法规定一直温情脉脉。等闲平地起波澜,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以下简称第二十八条)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之规定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第二十八条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予以具体界定,其指出不动产纠纷的范围主要包括物权纠纷和四类合同纠纷。其中,“物权纠纷”即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物权纠纷;“四类合同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故在法律适用中引发“严格文义解释论”与“物债区分适用论”两大主流观点之碰撞。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理论探究以及实证研究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的必经路径。本文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我国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理论初探。该部分以第二十八条为切入点,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立法问题抛出水面。随之,从专属管辖与特别管辖的关系出发,在充分探讨“专属管辖与特别管辖趋同论”和“专属管辖与特别管辖分立论”之下,提出我国应当保留专属管辖制度并阐明原因。其次,研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制度,总结立法模式与立法内容,结合我国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予以思辨,提出在我国设立当事人制度的建议。第二部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实证研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得益于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撰写民辖裁定的实习经验,故而有机会搜集民事管辖裁定,并进行汇总与数据分析,从审判实务中发现我国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以民事案由为主线,探讨民事案由与诉讼管辖之关系。民事案由不能单独作为确定管辖的唯一要素,而应将以诉讼标的和民事案由共同确定诉讼管辖。其次,对民事管辖裁定的进行汇总与分析数据发现问题如下:一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数据分析中展现“严格文义解释论”与物债区分适用论“之碰撞。一方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呈高发态势以及高发态势探源,可得房屋租赁而同纠纷陷“严格文义解释论”旧窠。另一方面,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相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数据分析中却表露出“物债区分适用论”。二是,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管辖适用数据分析中揭露了物权请求权专属管辖适用之疑。物权请求权是排除妨害纠纷的请求基础,物权请求权性质之争便成为排除妨害纠纷适用管辖的根源所在。叁是,涉身份关系纠纷。选取四个时间节点的身份关系纠纷予以分析,分析涉身份关系中专属管辖适用之矛盾。第叁部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之完善。对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中提出的问题,逐一破解。一是,确立物债区分适用原则。对于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于不动产非物权纠纷不应当适用。分别从民法理论、民事案由上确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物权纠纷的范围。该范围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二是,当事人制度设立与效力。借鉴德国制度,设立以不动产纠纷牵连管辖与不动产非物权纠纷为主要内容的当事人选择制度。在研读台湾地区专属管辖效力立法规定基础之上,对我国专属管辖制度的效力予以补充。叁是,不动产债权纠纷。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强调合同债权纠纷在适用专属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四是,排除妨害纠纷。在对物上请求权讨论后,对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进行相应的说理证明。最后,涉身份关系纠纷。此部分从离婚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遗产继承纠纷分别予以探讨,对相应的制度进行完善。至此,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进行了充分的研讨与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9](2018)在《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一文中研究指出【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叁十叁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文来源于《混凝土世界》期刊2018年02期)

王芳[10](2017)在《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的适用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甲乙双方结婚后,生育婚生子丙,后以叁人名义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A法院受理甲乙离婚纠纷案,判决准予离婚,但因房产涉及案外人利益,未予分割。丙向A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A法院审查认为房产位于B法院辖区范围内,属于B法院专属管辖,故依职权移送给B法院审理。$(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11-22)

专属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英国衡平法管辖权的形成过程呈主客体双线结构,就管辖权行使主体而言,经历了国王、大法官和衡平法院的变化;就管辖权适用客体而言,经历了适用对象不断明确化的发展过程。与此同时衡平法还与普通法不断相互竞争渗透,最后两者在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浪潮中走向形式上的合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属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J].中国招标.2019

[2].张锦星.论英国衡平法专属管辖权的形成[J].法制与社会.2019

[3].郑彧.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专属管辖的基本逻辑[J].投资者.2019

[4].阮开欣.知识产权侵权专属管辖之驳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5].郑彧.投资者保护与专属管辖: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纠纷为例[J].投资者.2018

[6].高星阁.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之冲突及解决——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为背景[J].中国不动产法研究.2018

[7].孟楚.专属管辖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8

[8].吕婷斐.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9]..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J].混凝土世界.2018

[10].王芳.不动产专属管辖条款的适用范围[N].江苏经济报.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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