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是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之人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负有依情况采取必要的且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第三人遭受危险损害的义务。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广泛性、复杂性、综合性令人难以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无法给予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和裁判者明确的指引。但是,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理念的实现意义非凡。故而,立法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只得容忍安全保障义务难以驾驭的性格,在37条中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希冀安全保障义务在社会发展中不断扩充、完善自己,最终形成明朗、丰腴的体系。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般条款下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有着时空、人、物、事件的社会生活始终存在抽象与具体的矛盾,面对实际案例时,安全保障义务原则性的规定总会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将案件事实清楚的导入程序中进行法律评价,以做出合理的裁判。因此,安全保障义务若要实现其法律价值判断,救济受害人所受之损害,还须认真摸清安全保障义务的脉络,如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来源、责任形态等。基于此,笔者择侵权责任上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毕业论文之研究课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进行论述,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应具有一般性、包容性、前瞻性等特征,以迎合社会发展之需要,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之人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负有依情况采取必要的且具有期待可能性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第三人遭受危险损害的义务;且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细分为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义务和照顾义务;并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自己可支配的领域内承担的危险防范义务或源于法律明文规定或基于契约关系或其他社会活动之要求。第二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重点介绍德国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和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第三部分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就归责原则与责任形态进行深入的探讨。最后针对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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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安全保障义务论文;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论文; 侵权责任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