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兼谈《合同法》第126条的适用(论文文献综述)
王璇[1](2021)在《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推动网络购物在日常生活中更加普及,其中涉外网络消费在中国网络消费中所占比例也在不断增长。涉外网络消费需求的不断上涨与涉外网络消费者交易的日益频繁,随之也引发了很多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纠纷。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着未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和法律适用条款不衔接的问题。一方面由于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定义模糊、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有限性、缺乏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适用规定以及传统连结点指引法律适用有限导致不能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另一方面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我国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关系不明,在涉外消费者合同中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与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关系不明导致法律适用条款之间存在不衔接的问题。我国对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已有较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研究,但以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这一切入点进行研究并不多见。因此,通过对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我国涉外网络消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对解决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十分重要。对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首先要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明确经常居所地的限制条件,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意思自治,赋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选法自由,增加对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赋予网络环境下连结点以新的考量因素。其次,协调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明确与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明确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和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增加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对消费者进行兜底性保护。
肖芳[2](2021)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的厘清及取舍》文中研究表明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当合同涉及法院地公共利益时,我国法院经常同时援引两项不同的制度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以此达到适用我国相关实体法之目的,此一做法并不足取。应该厘清几种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之间的关系,区分各自不同的适用对象;在有关制度真正形成竞合时,也应该对最终采用哪种制度做出取舍。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直接适用的法制度应成为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的最主要方法。单边冲突规范应优先于直接适用的法制度而适用,法律规避制度并不适合在涉外合同领域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直接适用的法制度不能适用时可以对其形成补充。
黄进,桑远棵[3](2019)在《2018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提出2018年,在商事仲裁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一系列关于仲裁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仲裁裁决执行、"先予仲裁"裁决的效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等事项的批复、通知、意见和规定。在民事诉讼领域,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及其程序性规则、知识产权法庭、
丁伟[4](2020)在《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优化》文中研究表明《民法典》的成功编纂统一了我国民事实体性规范,废止了载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一系列民事单行法,消除了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结构、内容的完善产生了积极影响。从立法技术层面,对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修法时机以及整合、优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关注的若干制度问题应进行对策研究。
刘聪[5](2020)在《涉外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旅游行业发展热潮,国际旅游人数增长,世界旅游经济收入增加,我国的出入境市场发展发展良好,出境旅游人数不断增多,入境旅游市场也逐步发展向好。而由于旅游者是到一个陌生的国家或者地区旅行,在社会制度法律民族文化语言等都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难免不会发生纠纷。在纠纷发生后,案件可能会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域,存在如何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法律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法律适用进行确定。涉外旅游纠纷主要包括涉外旅游合同和涉外旅游侵权纠纷两种。关于涉外旅游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基本上是参照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解决,在适用上有关涉外旅游的特殊问题并不多。而因为旅游合同本身就存在一些争议上的问题,且在涉外旅游合同中又涉及到旅游合同不同法律规定的认定,就会产生法律冲突。且在适用中旅游合同又具有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性质,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因此本文将专门针对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而法律适用的实质是为解决案件中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就是因为各国对于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同,导致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会存在法律冲突。所以本文将先分析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法律冲突,并论述和评价现有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对该法律冲突的调整办法,为后文对解决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不足提供借鉴。因为现有的关于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文献较少,且在研究上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就将对此结合我国对解决涉外旅游合同法律冲突进行适用的冲突规范和相关涉外旅游合同司法审判的现状,提出我国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有关的完善办法和建议。论文首先是对涉外旅游合同的有关概念及分类等问题进行阐述,确定本文采用的是涉外旅游合同的狭义定义,即本文的研究范围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旅游合同所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论文还将对法律冲突的概念及有关的法律适用调整办法进行概述,指明解决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办法有直接调整法,包括统一的实体法和强制性规定;还有间接调整法,即通过冲突规范进行调整。其次对涉外旅游合同存在的法律冲突进行分析,并对现有的调整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办法进行阐述,如国际条约中的《旅行契约国际公约》、欧盟地区颁布调整旅游合同的指令等;还有关于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的冲突法规定,确定在调整涉外旅游合同中每个地区或国家适用的不同类型的冲突规范。并对现有调整涉外旅游合同法律冲突办法的评价,指出现阶段各个国家冲突法中关于旅游合同适用的冲突规范才是比较行之有效地调整办法。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再针对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有关的立法规定以及我国法院审理的24例涉外旅游合同案例。进而提出我国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时对具体适用的冲突规范存在争议,到底应当适用一般合同冲突规范还是消费者合同冲突规范;在审判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当出现旅游经营者单方面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达成意思自治的问题;以及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可能存在适用不当或者不合理的地方。最后结合域外关于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经验,对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在对涉外旅游合同性质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应适用一般合同冲突规范;对于意思自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一般合同冲突规范的规定进行完善,保护旅游者的权益在意思自治原则下不会受到损害,但同时为了保障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涉外旅游合同中发生实质效力,应针对涉外旅游合同适当地调整确定的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在适用时需考虑涉外旅游合同存在的特点进行灵活适用,并遵循一定的推理顺序。
杨雪[6](2020)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20年我国将基本实现5G移动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物联网成为一种常态,以阿里巴巴等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大多数人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当今时代最具活力的经济发展方式,并将以蓬勃之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令人欣喜的。但电子商务长久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的支撑,需要完善的制度和规则的规范。电子商务合同作为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完善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是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重要一环。当前,传统的法律适用制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来自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冲击和挑战,在复杂多变的时代形势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这一新事物的探索,从立法和实践层面逐渐优化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助力国际电子商务发展,并针对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期望能够为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制定贡献力量。文章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介绍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界定和基本法律特征,为文章的后续写作作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围绕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讨论其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中的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美国、欧盟的立法为例,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分析各个法律适用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被法官应用和解读及其可操作性如何。第三部分分析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给传统法律适用制度带来的挑战。包括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对连接点的挑战以及对准据法的挑战。在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一节中,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入手,分析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其局限性,论证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新需求;在对连接点的挑战一节中,分为对主观性连接点和客观性连接点两个层面进行论证;在对准据法的挑战一节中,主要围绕准据法的“落空”来阐述。第四部分是在前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制度的探讨。从我国关于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现状和不足着手,以立法原则、立法标准为出发点,从优化意思自治原则、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弥补准据法的不足与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等方面为我国制定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提出一些建议。
旷菊[7](2019)在《论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文中提出我国现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吸收了“有利于有效”规则,弥补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和仲裁地法之间存在不同结果的不足。尽管如此,该规则从适用的范围上来看不是完全开放的,其适用结果也不是完全有效的。因此,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并不是一个彻底的“有利于有效”规则。为了增强我国仲裁市场的竞争力,我国应当更加开放和透彻地将“有利于有效”规则纳入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本文对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进行论述,并对我国如何在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完善“有利于有效”规则提出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有利于有效”规则在一般的法律适用、继而在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中的出现与发展。首先论述了“有利于有效”规则是基于现代国际私法的结果选择主义理论的发展而兴起的。其次论述了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出现与发展,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有利于有效”规则最早是基于英国法院一个判例而出现的,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司法和立法上支持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第二部分,评析了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有利于有效”规则。主要从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利与弊两个方面分析,利在于它所体现的选法价值,弊在于它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困难。一方面,“有利于有效”规则所体现的灵活性价值与国际私法所追求的确定性结果并行不悖,它所追求的实质有效的结果的特点改进了传统的只追求冲突正义的选法规则,在传统的冲突规范中吸收了结果主义选法规则。另一方面,它可能存在外国法查明、损害当事人意思自治两方面的困境。本文分析了这两方面的困境,对此认为,这些困境并不是妨碍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因素。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发展与不足之处,为我国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完善作铺垫。我国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高法规定》)中才出现“有利于有效”规则,且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有利于有效”规则选法范围过窄,只在仲裁地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之间选择有利于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二是我国“有利于有效”规则没有将主合同准据法纳入其选法范围中,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规则的主流态势;三是我国法院在无法确定仲裁地时,通常适用法院地法即我国的法律,从而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第四部分,本人对如何完善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提出建议。一是要扩大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的选法范围,但是基于仲裁协议的准合同性质,本文认为仍然应将当事人专门为仲裁协议选择的法律放在首要位次;二是在“有利于有效”规则中增加主合同的准据法,扩大仲裁协议的选法范围,增大仲裁协议有效的概率;三是在“有利于有效”规则中增加法院地法,将法院地法作为可供选择的法律是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规则的主流态势。最后,本文认为应当在已有的规则中完善“有利于有效”规则,而不是简单照搬域外立法中的规则。第五部分,对整篇文章进行了总结,综合前面四部分的分析可认为,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应改进为:涉外仲裁协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在仲裁地法、仲裁机构所在地法、主合同准据法、法院地法之间选择选择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丁伟[8](2019)在《《民法典》编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依附于民事实体法,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不触及现有立法存量的情况下应作增量规定。鉴于《民法总则》以及即将审议的各分编剔除了法律适用规范,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重新进行整合已势在必然。综合考虑现阶段的立法基础、立法成本、立法效率,以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基础,对现行各类法律适用规范进行系统化、集成化的编纂,打造2.0版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功效,因而是立法机关最有可能的选项,也是现阶段国际私法学界亟需研究的应用性问题。
郝泽愚[9](2018)在《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文中指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中期的“冲突法革命”,该项原则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逐渐成为对一个国家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程度进行衡量的基本标准。这是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顺应了国际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潮流,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世界各国对于公正、合理适用法律的需求。但是,这项原则并非全面否定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去粗取精。该原则对传统法律选择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也可以说是赋予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以“时代精神”,代表了国际私法价值取向,完成了正义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实现了科学、合理适用法律的目的,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开创了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诞生的摇篮。该学说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找出法律关系与地域之间的“联系”,寻找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这一时期注重追求形式正义,在形式正义的指导下,法律如同机器一般合理地运转,利益集团既有适度的发展空间,也能够预见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然法官可以按部就班地审理案件,但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不同,法官对于所指向的法律内容并不了解,一味机械地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没有关注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式的延续与基础,同时也是其升级与发展。随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卡弗斯到库克,再到柯里,这一时期注重追求实质正义。柯里从法律规则的内容入手,重点分析这些规则背后的政府政策和利益,推翻、批判旧时的、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主张以结果利益为导向进行法律选择,重视结果正义。这一时期的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且出现了过度适用法院地法的现象,说明既不能全然抛弃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也不能完全依赖法官的权力。在这种形势下,加之“奥廷案”和“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催化,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同一时期的法哲学思想密不可分,实用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三种思想虽有承继,但也各有差异。该原则反映了法律选择规范在辨证发展过程中的要求和趋势,自产生之日起,就成为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中用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新潮流,且各国根据本国立法和司法的要求,赋予该理论一些新的特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上层建筑,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该原则是一种模糊的法律选择方法,只给出了适用的一般标准,其不确定性决定了立法成本、司法成本都与确定的法律规则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符合成本收益规律,如何对成本、收益的界限进行判断,这与在个体行为之前还是之后,赋予规则还是方法有关;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避开在个体行为之前赋予规则的领域,而适用于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领域。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较为简单,且缺乏适当性及灵活性,侧重于实现形式上的公正,很少关注实体上的合理公正。伴随着频繁的涉外民商事交往,各种冲突也日渐复杂多变,在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稳定性、一致性的同时,也需要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实现了秩序与正义的平衡,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统一的结果。最密切联系原则自正式确立以来,被多数国家承认、接受并广泛运用,但不同的国家对该原则的接纳程度不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涉及的具体领域也有所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问题,一直为各国学者所争论,各国的不同观点也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适用时,都有各自的特征,而且在对其运用的限制方面,都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侵权行为,尤其涉外侵权行为与国际人员流动以及经济往来密切相关,同时为涉外侵权领域运用新型的法律选择方法创造了条件;以美国和欧洲国家为代表,具体分析美国、欧盟、奥地利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涉外合同领域也关注并适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欧美等国家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方面也相对成熟。不仅在一般合同领域广泛应用,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也有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身影。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提供明确的分析方法,对于该原则的运用基本依赖于法官的考量、判断,很容易出现同法、同案却不同判的情况。通过分析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具体情形,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兼具确定性与灵活性特点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得以广泛运用,虽然我国对于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较晚,但是一直在努力地汲取、借鉴先进的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并积极运用到我国的立法、司法中,尤其是正式实施《法律适用法》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展。最密切联系原则被我国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与以往相比,在法官的意识方面、对司法理念的理解方面以及具体操作方面都有发展和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过度适用法院地法、对法条理解不到位、立法上的疏漏、法官素养参差不齐、法官适用法律的意识不足等。我国国际私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向是青睐有加,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在裁量权的运用方面不是很理想,虽然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法官滥用裁量权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为何会出现滥用的情形,怎样使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目的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符,从立法和司法上,从规则的制定和裁量权的运用上,分析滥用的原因。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不同的国家基于本国的国情,会呈现出不同的情形,我们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应当立足我国现状,合理运用该原则,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找寻准据法的过程中,与其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需要立法者在进行具体冲突规范制定时需要遵守,而且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也要准确把握。可以这样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具有法律选择的指导性,同时还具有法律选择方法的综合性,而这两个特征在该原则中共生共存,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最密切联系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满足了公正与合理的追求;但该原则有利也有弊,既不能完全信奉,也不能全盘否定,要以辨证的思维对其进行评价,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立法与实践。意思自治原则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得以适用,这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者有依托之势。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法律与地域的联系,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相契合的,都是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法律选择。直接适用的法,在立法上及司法上,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导向的影响,理清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导向作用,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弹性连结点对准据法进行确定,实现了法律适用结果的适当性与灵活性,但其中“弹性因素”却把握不易,因此,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进行规范与限制已是必然趋势。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法律选择方法的研究一直都非常关注,法律选择方法发生变化,相对应的价值导向也会改变,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带来不同的理论发展状况。从国内外立法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但是其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扩大。所以需要进行适度的规范与限制,其缘由亦可从正义和效率的角度来分析。作为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既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同时也会成为该原则的硬伤,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原则进行了修正。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简单地出现在冲突规范中,还需要一些立法技巧加以辅助,使该原则更好地契合确定性与公正性。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10](2017)在《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认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为我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取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明确指引和制度性安排。《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将推进海事司法改革,完善海事诉讼管辖。《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扩大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
二、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兼谈《合同法》第126条的适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兼谈《合同法》第126条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
第一节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
一、消费者的概念 |
二、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
三、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
第二节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特点 |
一、订立范围的全球化 |
二、合同主体的虚拟化 |
三、订立过程的电子化 |
第三章 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未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 |
一、消费者经常居所地定义模糊 |
二、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的有限性 |
三、缺乏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 |
四、传统连结点指引法律适用有限 |
第二节 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缺乏衔接 |
一、与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不明 |
二、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和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不明 |
第四章 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域外规定及评析 |
第一节 域外相关规定 |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及《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规定 |
二、欧盟《罗马条例I》的规定 |
第二节 域外规定评析 |
一、美国侧重于“中立选法” |
二、欧盟侧重于“有利于消费者选法” |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第五章 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措施 |
第一节 体现网络环境下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特点 |
一、增加消费者经常居所地限制条件 |
二、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意思自治 |
三、增加未成年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定 |
四、赋予网络环境下连结点以新的考量因素 |
第二节 协调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 |
一、明确与合同法律适用条款之间的关系 |
二、明确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和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2)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的厘清及取舍(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单边冲突规范的适用 |
三、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法律规避制度的适用 |
(一)法律规避制度和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厘清与取舍 |
(二)《民法通则意见》第194条的适用 |
四、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适用 |
(一)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法律规避制度的厘清与取舍 |
(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厘清与取舍 |
五、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直接适用的法制度的适用 |
六、结语 |
(4)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成功编纂对于优化我国国际私法结构产生的积极影响 |
1.《民法典》一举消除了不同时期国际私法规范的不和谐 |
2.《民法典》一举消除了不同层级国际私法规范的不和谐 |
3.《民法典》一举消除了国际私法整体结构的不和谐 |
二、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优化完善势在必然 |
1.不同法律相互交叉、互不隶属导致的法律规范不周延的问题亟待解决 |
2.不同法律相互独立、且不重复照搬导致的法律真空亟待弥补 |
3.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步修改需要同步跟进 |
三、启动中国国际私法修法工作的时机与若干制度的存废与完善问题 |
(一)启动中国国际私法修法工作的时机日趋成熟 |
(二)若干制度的存废与完善问题 |
1. 关于国际私法修改工作的范围与路径 |
2. 关于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特殊原则的存废 |
3. 关于适用国际条约的制度设计 |
4. 关于适用国际惯例的制度设计 |
(5)涉外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现有文献的研究现状 |
(二)本文的研究意义及研究对象 |
一、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概述 |
(一)涉外旅游合同 |
1、涉外旅游合同的定义 |
2、涉外旅游合同的主要特征 |
3、涉外旅游合同的类型 |
(二)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
1、直接调整:统一实体法或强制性规定 |
2、间接调整:冲突规范 |
二、涉外旅游合同中存在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
(一)法律冲突的表现:各国对于旅游合同立法规定的不同 |
1、英国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 |
2、德国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 |
3、日本对旅游合同的法律规定 |
(二)涉外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办法 |
1、统一的实体法 |
2、冲突规范法 |
(三)对有关法律适用方法的评价 |
三、我国关于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一)关于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
(二)关于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 |
1、法院审理涉外旅游合同案件适用一般合同冲突规范 |
2、涉外旅游合同案件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 |
3、涉外旅游合同案件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情况 |
四、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冲突规范的适用之争:《法律适用法》第41条与第42条 |
1、产生争议的原因 |
2、关于涉外旅游合同适用第42条的观点 |
3、对于涉外旅游合同适用第42条的分析 |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1、法律适用的“合意”实际是旅游经营者单方面选择的结果 |
2、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选择的法律的理解问题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问题 |
1、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没有按照一定的推理顺序 |
2、涉外旅游合同案件有关“特征性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
3、对涉外旅游合同案件有关的密切联系连结点分析不全面 |
五、完善我国涉外旅游合同法律适用的建议 |
(一)涉外旅游合同应适用第41条一般合同冲突规范 |
1、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决定其适用第41条 |
2、旅游代办合同的性质决定其适用第41条 |
(二)涉外旅游合同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的完善建议 |
1、完善第41条关于意思自治的立法规定 |
2、旅游经营者应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使旅游者明白选择法律的条款 |
(三)涉外旅游合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的完善建议 |
1、确定第41条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的推理顺序 |
2、特征性履行方法针对涉外旅游合同适用时应更灵活 |
3、明确与涉外旅游合同有关联的连结点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6)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解析 |
第一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虚拟性 |
二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无纸性 |
三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即时性 |
四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去中心性 |
第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 |
第一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 意思自治原则仍是首要原则 |
二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补充原则 |
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节 强制法的适用——以电子消费合同为例 |
一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中的直接适用 |
二 强制法在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中的运用 |
第三章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传统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对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挑战 |
一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
二 传统合同形式要件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及其局限性 |
第二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对连接点的挑战 |
一 对主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二 对客观性连接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对准据法的挑战 |
第四章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
第二节 确立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 |
第三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标准 |
第四节 明确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一 优化意思自治原则 |
二 丰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 弥补准据法的不足 |
四 保留适用强制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7)论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兴起 |
(一)选法理论中“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发展 |
(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发展 |
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评析 |
(一)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之选法价值 |
(二)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有利于有效”规则存在的挑战 |
三、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有利于有效”规则发展与反思 |
(一)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有利于有效”规则的发展 |
(二)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有利于有效”规则不完善之反思 |
四、我国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完善 |
(一)扩大仲裁协议“有利于有效”规则选法范围 |
(二)在“有利于有效”规则中增加主合同准据法 |
(三)在“有利于有效”规则中增加法院地法 |
(四)在已有规则上完善“有利于有效”规则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8)《民法典》编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与民事实体法相伴而生的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演进 |
1.以民事单行法为载体的分散型的“嵌入式”立法形态 |
2.以《民法通则》为载体的集中型的“嵌入式”立法形态 |
3.与《民法》 (草案) 为载体的全要素“嵌入式”立法模式的尝试 |
4.“嵌入式”立法与专门法并驾齐驱的“互补式”立法形态 |
二、后《民法典》时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的立法走向 |
1.后《民法典》时代民事实体法规范的立法形态 |
2.后《民法典》时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将终结“嵌入式”的立法形态 |
3.后《民法典》时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范将迈入系统化、集成化的发展轨道 |
三、倾力打造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一) 《法律适用法》“一般规定”之间的关系 |
1.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 |
2.关于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关系 |
3.关于强制性规定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
4.关于强制性规定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 |
(二) 《法律适用法》“一般规定”与其他各章的规定之间的关系 |
1.关于《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
2.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履行原则孰先孰后的问题 |
3.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问题 |
4.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问题 |
(三) 《法律适用法》其他规定之间的关系 |
1.同一法律关系不同环节法律适用规定的处理方式 |
2.交叉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 |
3.不同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处理方式 |
4.内部结构的处理方式 |
(9)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概念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脉络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萌芽 |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涵 |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与形式正义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渡 |
一、冲突法革命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二、现代法律选择学说与实质正义 |
第三节 美国早期司法实践 |
一、Auten v.Auten案 |
二、Babcock v.Jackson案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正式确立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取向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和劣势分析 |
第二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原因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哲学分析 |
一、主要学说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哲学上的解读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适用中的分析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分析 |
一、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 |
二、秩序和正义的平衡 |
三、内在功能的作用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成本分析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和司法上的经济学解读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成本分析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成本分析 |
第三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主要国家中的适用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中的相关问题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法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限制 |
第二节 侵权领域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国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复杂侵权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合同领域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国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特定合同中的适用 |
第四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
一、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和功能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错误适用的类型 |
一、未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
二、未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
三、未适用特殊合同的冲突规则 |
四、未正确适用特征性履行规定 |
五、未正确选择联系最密切的法域 |
六、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分析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分析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滥用的主观因素分析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之反思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地位的弱化 |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受到适当限制 |
三、法官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理解存在偏差 |
四、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领域不够全面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之对策 |
一、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 |
二、引入判例制度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三、强化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能力 |
四、理清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
五、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规定的关系 |
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领域 |
第五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
一、确定性与灵活性 |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
三、外国法与法院地法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与限制趋势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发展趋势概览 |
二、规范与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缘由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阶梯式选择” |
一、欧盟 |
二、美国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适度硬化” |
一、中国的硬化处理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修正发展 |
一、确定性为首,灵活性为保留 |
二、“原则”为主,“推定”为约束 |
三、结合连结点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
(一)《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
1. 适用范围 |
2. 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联络机关 |
3. 委托提取证据的范围 |
4. 委托提取证据的方式和程序 |
5. 取证费用的承担 |
6. 提取证据的期限 |
7. 特殊情况的处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
1. 关于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调整 |
2. 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 |
3. 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
(四)《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
二、涉外民商事案件统计分析 |
三、《法律适用法》的实施情况 |
(一)《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 |
(二)《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中冲突规范的关系 |
1. 优先适用《海商法》中的“特别规定” |
2. 在不属于“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适用法》 |
四、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 |
(一)案情简介 |
1. 绍兴柯桥锦盛贸易有限公司诉年年贸易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3) |
2. 国民沥青株式会社诉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3. 宁波市鄞州澳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希腊金属设计股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2) |
4. 杭州星帅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CERASEAL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1) |
5. R.P.贸易企业与汇孚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2) |
6.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川原化工机株式会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3) |
(二)简评 |
五、强制性规定的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1.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与香港圆璐有限公司、浙江毓秀针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1) |
2.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与兴达印务(香港)有限公司、广州市兴达印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 |
(二)简评 |
六、涉外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中救助合同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
(一)案情简介 |
(二)简评 |
七、外国法查明的实践及新发展 |
(一)司法实践中的外国法查明情况分析 |
(二)外国法查明的新发展———构建第三方查明机制 |
八、涉外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公司法》效力条款当作冲突规范予以适用 |
(二)涉外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适用 |
1. 案情简介 |
2. 简评 |
(三)涉外股东侵权纠纷中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 |
九、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将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当作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三)错误地将第41条适用于涉外代理、涉外信托案件 |
十、涉外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对侵权行为地的判断 |
(二)混淆“侵权行为地法”与“被请求保护地法” |
结语 |
四、论我国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兼谈《合同法》第126条的适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涉外网络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研究[D]. 王璇.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2)
- [2]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法院地公共利益保护方法的厘清及取舍[J]. 肖芳. 法学, 2021(04)
- [3]2018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桑远棵.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9(02)
- [4]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优化[J]. 丁伟. 政法论坛, 2020(05)
- [5]涉外旅游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刘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6]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杨雪. 郑州大学, 2020(02)
- [7]论涉外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中的“有利于有效”规则[D]. 旷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民法典》编纂催生2.0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J]. 丁伟. 东方法学, 2019(01)
- [9]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D]. 郝泽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6)
- [10]2016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杨灵一,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