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婚内强迫性性行为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其发生的概率甚至远远超过普通强奸行为。“婚内强奸”是近期才有的概念,它是女权运动的一个产物。有学者将“婚内强奸”定义为:婚内强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迫性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性质的犯罪是近几年来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刑法界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相对肯定论这三种观点。各个观点的支持者都给出了大量理论依据,笔者赞同否定论,本文正是站在这个立场上展开论述。本文分为七个部分,约35,000字。第一部分为婚内无奸的历史。在此部分,论者分别论述了古代西方和中国有关“婚内无奸”的历史。在古代,女性没有独立的经济、社会地位,她们完全附属于男性,相对于男性,没有性自主权,更不会出现所谓的“女权”、“婚内强奸”等概念。第二部分为有关“婚内强奸”问题的理论纷争及其有关国家的立法。在此部分,论者介绍了有关“婚内强奸”问题的理论纷争及有关国家的立法状况。迄今为止,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将“非婚姻关系”作为成立强奸罪的前提,对该说法的合理性,许多学者仍进行着论证。否定“婚内强奸”这一概念的学者先后提出并形成了三种观点:承诺论、报复论、暴力论。这三种观点曾经成为西方国家对此问题的主流思想。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女权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女性性权利越来越受到广泛重视。一部分国家开始认同“婚内强奸”,并将“婚内强奸”纳入了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此方面的规定,这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相同的一个案子到不同的法院审理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第三部分为我国有关婚内强奸的典型案例及其司法意见。在此部分,论者列举了目前我国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王卫明案和白俊峰案。其不同的审理结果反映了我国目前对婚内是否存奸存在相反意见。第四部分为“婚内强奸”的构成条件和强奸罪不同。在此部分,论者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了“婚内强奸”。由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丈夫不同于强奸罪中的主体,他的特殊人身属性决定了他有权同妻子发生性关系,这也是婚姻的一项基本内容,其行为方式的不适并不代表其权利的丧失和行为性质的转变。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非法性行为,而婚内性行为是合法的;性行为是夫妻间情感的一种需要,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维系社会秩序的作用;强奸罪侵害的法益应该是双重的,这也不同于婚内性行为。第五部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婚内强奸”。本部分通过社会关系、女性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秩序三个方面来论述“婚内强奸”概念不成立。婚姻使得夫妻双方的性行为回归到自然性之上,它也摆脱了社会性评价体系,如故再用社会性评价体制去评价夫妻双方的性行为将是对婚姻本质的否定。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是通过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的提升体现出来的,与刑法是否承认“婚内强奸”没有直接的关系。即承认了“婚内强奸”不等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同时从社会秩序维系的角度来说,刑法具有谦抑性,当以刑罚以外的手段能有效阻止不法行为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刑罚,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效时才动用刑罚手段。而婚内强迫性性行为其危害性还远不及刑法所要求的程度。第六部分将视角放在了实践中,如果承认“婚内强奸”,将会出现许多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妻子如何进行正当防卫,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对家庭的影响等。如果不去考虑实践,仅围绕着理论进行探讨将是没有意义的。第七部分得出了“婚内强奸”不该成立的结论并对如何预防和减少婚内强迫性性行为进行了探讨。婚内强迫性性行为是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家庭不稳定的因素之一。为了保护女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立法者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如通过对《婚姻法》中有关家庭暴力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完善,使女性在遭受侵害后有救济的依据和途径。社会应当关注女性权益,通过社区服务、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来实现对受侵害女性的及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