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代理制度的出现有力的扩展了社会交易的规模和空间,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代理人作为被代理人的交易协助者使得被代理人的行为和能力得以延伸,被代理人的行为在时间上得以重复和空间上得以扩展。伴随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在网络交易中出现了一种能够自主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缔约行为的新型的交易协助者——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交易主体将交易意愿、交易条件和对交易对象的要求通过数字化的手段构建出来的一种电子程序和自动化的交易手段。电子代理人依据交易主体预设的意志,具体的对每项交易进行分析、判断,并自动的作出缔约的要求和回应、订立和履行合同。电子代理人的出现满足了网络交易的高效率、低成本的要求,因此得以迅速和广泛的应用。但是,电子代理人作为交易协助者确立了网络交易中的重要地位后,有关电子代理人缔约行为的效力和有关纠纷的解决问题便成为立法的空白,我国立法对此也没有作出规定。本文试图从电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意思表示、缔约方式、缔约行为的效力归属几个方面对电子代理人缔约行为的效力加以详细阐述,并为电子代理人行为的有效性确立理论依据,以便为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建立起一个与实际相符合并具有促进作用的理论框架,为我国的电子代理人立法提供良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