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存在的合理基础是对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进行限制和修正,纠正绝对当事人主义带来的诉讼滥用、程序复杂、裁判迟延等缺陷。随着各国民事诉讼改革的不断深入,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模式呈不断融合的趋势,强化法官的释明权成为各国“不约而同”的选择。正值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之际,作为当事人主义“修正器”的释明权制度,开始受到学界的关注。但是,由于我国学者对法官释明权制度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间的紧密关系缺乏充分正确的认识,将当事人主义一味地等同于弱化法官的职权,生怕一强调法官的职权就又回到过去的模式中去。因此,在很长时间里学界对释明权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简单的介绍性、描述性的层面上,而未能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这种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又直接导致了立法上的缺漏、粗疏和司法中的困惑,妨碍了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改革与完善。基于此种原因,笔者拟借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之机,对释明权的基本原理进行分析,在考察与借鉴域外释明权制度之余,以透视诉讼模式的视角出发,得出民事诉讼模式的改变对释明权制度以及法官在诉讼中的定位的影响,从而立足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对我国的释明权制度进行合理的构建,以期对释明权制度的实务操作有所贡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释明权制度的基本问题,即释明权的定位和价值。在性质界定的问题上,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广泛争议的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结合说等一一加以评析,分别指出各学说的不足,在综合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职权说,并对释明权进行了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位。第二部分通过探究作为释明权制度“发源地”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主要以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和一贯崇尚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英国、美国为代表)有关释明权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发展轨迹及法官角色定位的变化,引发了笔者对现代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重新认识,并指出了当事人辩论主义与处分主义作为现代民事诉讼模式基石的不可动摇性,为后面的论述拓清轮廓。第三部分在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反思,提出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以及由此导致的实践操作上的失误,试图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法官角色寻找合理的定位。通过域外制度的考察和借鉴,笔者认为释明权制度无疑是中国民事诉讼模式改革与发展的良好路径,它既不突破当事人主义,又能弥补当事人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带来的缺陷。第四部分借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契机,致力于我国的现实情况,从制度土壤、内在要求以及现实需要等方面分析释明权在我国存在的正当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具体设想,主要包括释明权的行使方式、适用范围、行使阶段以及与之相关的措施和制度等方面规定的确立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