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过失相抵是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原则之一,该制度所蕴含的理论和实践中的运用都比较复杂,但是我国立法条文很简单,只有寥寥数语,有鉴于此,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立法和实务,对过失相抵制度进行探讨,希望有助于我国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深入研究与运用。除引言部分外,正文总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过失相抵的概念、特征和历史沿革。过失相抵规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它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受害人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第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第三,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效果是减免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第四,法官得依职权确定加害人责任的减免。在大陆法系,过失相抵可以追溯到罗马法,被称为“旁氏规则”,但该规则过于严苛,为了缓和旁氏规则的严厉性,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中,其都对旁氏规则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英美法系也经历了从“要么全赔,要么不赔(all or nothing)"规则到“最后机会规则(rule of last opportunity)"再到“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原则的理论演进。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过失相抵的三个构成要件。本文认为过失相抵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三个:受害人的行为具有过失,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受害人违背义务,该义务就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二是受害人违背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也称为间接义务,是一种程度较弱的义务,三是受害人与有危险;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与有过失,过失相抵的构成应该仅限于损害的发生,而不应该包括损害扩大的情形;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第三部分论述了过失相抵的方法。我们应该采纳以原因力大小作为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的标准,并辅之以过错轻重对其进行“微调”。选择该方法主要有四点理由,第一,在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中,过错程度并不会决定损害赔偿的多少,过错只会影响损害赔偿的构成,即赔不赔的问题。第二,由原因力决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分担是由损害赔偿制度目的功能决定的。第三,原因力衡量与过失衡量之关系。第四,采纳原因力大小的分配模式可以解决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的逻辑困惑。第四部分概述了我国关于过失相抵立法的不足和完善。首先,我国目前关于过失相抵的立法模式还有待改进;其次,确定过失相抵的方法和标准不统一;最后,一方存在故意时,不应适用过失相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