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围绕完善公司僵局应对体系这一问题,从公司僵局的定义分析入手,进而分析公司僵局的原因、种类、危害,最后提出在社会、司法、法律制度层面完善公司僵局的应对体系。在分析公司僵局定义时,针对目前见著于述的表述均是对公司僵局表面现象的描述这一情况,分析了公司僵局的四个特性,即人合信赖基础的丧失是公司僵局的本质特性、期待利益落空是公司僵局的法律特性、股东董事之间的对抗性和公司僵持状态的严重性与持续性是公司僵局的形式特性、相对利益可能受损是公司僵局的外部特性,进而提出体现公司僵局特性的定义,即:由于公司股东之间人合性的信赖基础丧失,公司股东或董事之间处于一种对抗状态,对公司的重大问题长期无法达成决议,而使公司经营管理长期(或两年以上)处于一种僵持状态,股东期望维系公司独立人格、参与公司事务、实现自己利益的期待利益落空,股东利益受损,股东凭一己之力无法破解或获得有效的救济,相关利益处于一种不确定危险状态的情形。为更好地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公司僵局的方案,本文又对公司僵局的原因、种类、危害进行研究,为下文提出章程预设、司法介入强制解散公司的替代方案作了充分的铺垫。在公司僵局的预防——章程预设部分,本文分析了章程预设预防和应对公司僵局的可行性、章程预设的理论基础、我国章程预设的现状,进而提出了利益关系股东、董事表决权回避制度,收购和回购,约定仲裁的章程预设方案。在司法介入强制解散的替代方式部分,对《公司法》第183条将司法介入强制解散作为唯一应对公司僵局措施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应建立多层次的递进的破解公司僵局体系,在该部分中,本文着重分析了任命临时董事、强制收购、强制分立等替代方式进行了论证。进而在第最后提出了在社会层面加强股东防范和应对公司僵局意识的培养、强化投资者的法制观念的意见;在司法层面提出强调调解和非解散方式优先理念的确立的意见;在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方面提出应确定对《公司法》第183条已有规定强制解散的认定标准、构建包括强制解散和司法介入替代性方式的我国应对公司僵局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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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司法论文; 公司僵局论文; 预防论文; 强制解散的替代方式论文; 完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