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问题作了一些司法解释。但由于没有将问题阐述清楚,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困惑。因而本文拟围绕该权利的成立、行使以及完善等方面展开讨论。本文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本文列举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建设工程价款所给予的保护模式,在比较分析我国关于该权利的法律性质的三种观点(不动产留置权说、法定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后,认为将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定性为优先权更为合适。第二部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任何权利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该部分分别从主体要件、时间要件和客观要件等三方面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该部分对最高院《批复》中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点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建议将行使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定为工程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日。同时,针对该权利在行使中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第四部分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第五部分是建立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思考。该部分具体分析了建立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并参考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状况,从登记方式、登记程序、登记效力等三个方面提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