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近几十年来,国际融资租赁已发展成为颇具活力的朝阳产业。由于其开拓国际市场和引进外资改进技术的双重功效,深受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青睐。在发达国家大力宣扬国际融资租赁扩大投资、刺激内需的经济作用时,我们也看到了这一系列繁荣背后所带来的隐患,国际融资租赁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破产问题被越来越多人的所关注。破产问题纷繁复杂,因其公权力属性在涉及跨国问题时更是难上加难。本文仅以国际融资租赁中的破产取回权为例,旨在指明现状,提出已存的问题和隐患,并附上相应完善建议,以期能有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文章前言部分介绍了国际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国际性的认定,并提出现存的破产风险问题。第一部分论述了国际融资租赁中所有权的实质,“即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融通资金为目的的信用所有权”;1接下来又提出了所有权的分化和弱化理论,引出衡平利益概念,为后文取回权行使后的清算埋下伏笔;最后揭示了破产取回权的法律性质—一种特殊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出租人破产时破产财团的范围,介绍了应当如何分情况讨论租赁物是否归属于破产财团;接下来又分析了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的解约权,明确了其行使场合和合理限制。文章第三部分分析了承租人破产情况下,租赁物和履约保证金是否归属于破产财团的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又针对出租人的解约权和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分别进行阐释,最后得出两者效力冲突时的认定结论。文章第四部分详细列举了破产取回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即自行取回和司法取回分别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以及各国法律中对此如何规定;接下来又阐释了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后的清算程序,体现了对衡平利益的充分考虑;最后针对可能出现的租赁物被转让于第三人的情形,文章提出了权利行使不能的救济措施,即行使赔偿取回权来取得租赁物的替代价值。文章最后一部分首先阐释了国际融资租赁破产取回权的法律适用,区分合同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律关系提出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方法;接下来分析了我国国际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并指出了破产取回权的法律和实践现状,重点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然后根据前文四部分的已有结论,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我国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出台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等等,希望能促进现状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