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防组事件”的法学思考

“牙防组事件”的法学思考

论文摘要

曾经在牙膏广告中频频露脸的全国牙防组,其市场号召力非同一般。在不少消费者心中,冠有“全国牙防组认证”或类似字样的产品意味着安全、可靠、有效,买得踏实,用着放心。但是,2006年11月,牙防组的认证活动却被宣布违规,并被紧急叫停。2007年4月,卫生部通报撤销牙防组。这个让公众愕然的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震动。本文在对此事件做出总结与反思的同时,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此事件的违法性及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杜绝类似“牙防组事件”的再次发生而提供对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专题背景介绍。本部分概述了“牙防组事件”的始末,阐述了该事件所暴露出的诸多社会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本文的主题,即从法律的角度对该事件所作的思考。第二部分:主要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从三个方面对该事件进行了法律分析:其一,非法认证。牙防组没有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为多家企业进行认证,其认证行为是非法的。此外,牙防组是卫生部成立的组织,其与卫生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同时牙防组在为企业认证后,通过牙基金会收取高额的赞助费用,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通过媒体调查,牙防组认证的过程的科学性也存在着一定的疑问。由此看来,牙防组的“权威认证”事实上是非法认证和违规认证,从实质上来讲,“权威认证”是利用公信力进行寻租的结果。其二,虚假宣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对商品的性能和用途的标示必须真实,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牙防组事件”中,经营者在其产品包装和宣传广告中使用了不真实和夸大性的用语,引起消费者误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明知或应知牙防组没有认证资格而委托其认证,并将认证结果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让消费者误以为该认证是合法的,这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部分:相关对策和建议。基于第二部分的违法性和产生的根源分析,相应从三个方面提出禁止和预防类似问题产生的对策和建议。首先应对社会上的认证组织进行清理和整顿,不具备认证条件和资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完善认证相关立法,进一步细化相关配套法规。杜绝认证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禁止认证机构违法收取额外费用,保持认证行为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其次应从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入手,来防止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并建立虚假宣传的责任推定制度和无过错责任制度。最后,应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将“消费者获得有关知识权”纳入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允许潜在的、权益尚未受到经营者侵犯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从而扩大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范围。拓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渠道,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地位,同时建立消费纠纷公益诉讼机制,切实保护作为消费者权利基础的消费者知情权。加强政府对大众媒体所提供的消费信息的监督,并强化政府和消费者协会向公众提供消费信息的义务,以此保证消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论文目录

  • 摘要
  • Abstract
  • 一、专题背景介绍
  • 二、主要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 (一) 非法认证
  • 1. 不具备认证主体资格
  • 2. 不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
  • 3. 认证过程不具备客观性
  • 4. 公信力寻租
  • (二) 虚假宣传
  • (三)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 三、相关对策与建议
  • (一) 整顿清理认证组织,规范认证行为
  • 1. 完善认证相关立法
  • 2. 保持认证组织独立性和公正性
  • 3. 理顺认证组织的管理系统,加强政府监管
  • (二) 禁止虚假宣传行为
  • 1.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
  • 2. 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 3. 建立虚假宣传的责任推定制度和无过错责任制度
  • (三) 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 1. 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 2. 拓宽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渠道
  • 3. 强化政府、消费者协会提供消费信息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法律硕士论文评阅特别提示
  •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参考标准
  • 相关论文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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