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术语,长期以来,“法律意识形态”存在着语义理解上的重大差异,其所承载的独特理论视角及对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定意义一直缺少系统探讨和有效归纳。通过对国内外不同的“法律意识形态”使用考察及意识形态概念史的追溯,本文首先根据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从法律意识形态的系统性、权力向度、“普遍性”问题、“虚假性”问题四个角度对其语义进行了系统阐明。将法律意识形态概念界定为包含特定价值观的法律意识,是从特定的价值观出发,系统的看待法律性质、法律内容、法律活动的意识部分。同时认为,任何法律意识形态总是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而存在,并由具体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在一个社会的范围内可以存在多种法律意识形态,不同法律意识形态维护不同利益和权力的运作,但维护国家权力运作的法律意识形态往往构成这个社会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可以分为科学的法律意识形态和虚假的法律意识形态。其次,针对“意识形态终结”论及法理学研究中的“去意识形态化”倾向,提出要将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来看待,并从法的本体论、法的价值论、法的方法论、法律传统、法律全球化等五个万面,探讨了“通过法律意识形态”的法理学研究之内容。同时,以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为具体分析样本,通过对民事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历史分析和解释,展现了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主流法律意识形态所发生的变迁。第三,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实战的基本经验总结,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内容。通过意识形态与主体建构的关系理论讨论了通过主流法律意识形态进行主体建构的目标、环境和方法,以及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对于中国法律发展道路选择之意义。文章认为,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的法律发展道路,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都不可或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将是国家和社会“良性互动”的基本条件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