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自认制度是一项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增加诉讼效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因而,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重视。而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自认制度。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自认制度作出详尽而完善的规定,并且诉讼法学界对自认制度还存在着理论研究上的滞后与偏差、立法上的简单与紊乱以及司法上的混乱等诸多不足。本文对自认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并对两大法系的自认制度进行比较,以期找出我国自认制度在运行中的缺陷及其成因。最后,本文就如何构建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合民事诉讼发展趋势的自认制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自认制度概述。对自认的概念、属性、构成要件、分类、效力以及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概括性的介绍。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作出的承认或某种表示,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从属性上看,诉讼中的自认不属证据的范畴,而是证明责任的排除情况;诉讼外的自认则是一种证据材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对象。本文总结自认在诉讼中的实践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将自认分为诉讼中自认和诉讼外自认、完全自认和有限自认、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当事人自认和代理人自认、书面自认和口头自认等。第二部分是对自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文章在对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自认制度分述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分析,总结两大法系的自认制度,以期对我国自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适用情况进行剖析。文章通过对我国有关自认制度的立法规范进行总结,评述了我国自认制度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完善构想。文章阐述了建立完善自认制度所需的制度环境,并对具体制度构建进行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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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一、选题意义二、研究现状与本文的主要观点第一部分 自认制度概述一、自认的概念与性质(一) 自认的概念(二) 自认的性质二、自认的构成要件(一) 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二) 诉讼中自认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三) 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一致(四) 自认是一种于己不利的陈述三、自认的分类(一) 诉讼中自认与诉讼外自认(二) 完全自认与有限自认(三) 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四) 当事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五) 口头自认与书面自认四、自认的拘束力(一) 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二) 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三) 自认拘束力的排除五、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自认制度理论的基础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二) 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二——处分原则(三) 自认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基础——诉讼效益原则(四) 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四——辩论原则第二部分 自认制度比较研究一、英美法系国家的自认制度(一) 英国的自认制度(二) 美国的自认制度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的自认制度(一) 法国的自认制度(二) 日本的自认制度(三) 德国的自认制度(四) 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三、两大法系自认制度比较第三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一、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立法现状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缺陷分析(一) 对自认属性的误解导致自认对法院约束力的削弱(二) 自认对象的不确定使司法实践难于把握(三) 诉讼中自认法律效力的缺失消弱了自认应有的法律效果三、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分析(一) 立法的内在矛盾与粗疏导致自认规则难以发挥作用(二) 诉讼模式的制约(三) 法官方面的原因(四) 当事人方面的原因第四部分 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完善构想一、将自认制度载入我国民事诉讼法二、自认制度的完善需要诉讼模式转型三、具体制度的完善(一) 明确自认的效力及其限制(二) 明确明示自认及撤销(三) 明确默示自认及追复(四) 对代理人自认祥加规定(五) 对诉讼外自认作出规定(六) 对有限的自认加以规定四、我国自认制度的立法条文设计结语注释参考文献致谢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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