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的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部分经授权的高校是职称评定行为的一类主体,各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为具体实施机构。职称评定即是要通过对教师能力资格的确认,为特定教师设定某种利益,从而充分激发高校教师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对于高校教师而言,职称是其执业与择业的前提与基础,成为影响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高校目前实行职称与薪金、福利挂钩的教师收入分配制度,这使得职称与教师财产权紧密相连。由于职称评定发挥着对教师教学能力、科研水平、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价作用,其结论必然引导公众对教师的评价,因此职称评定与教师名誉权密不可分。高校的职称评定行为属于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且与教师的职业选择自由、财产权、名誉权、平等权息息相关,因此,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明确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以及平等保护原则,以确保其在发挥评价机制功能的同时实现对教师权益的有效保障。我国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逐步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职称评定组织与实施程序,其在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以及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目前,职称评定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职称评定的规范等级过低,组织机构不独立,评定标准不科学,运作程序不透明,救济渠道不通畅等。基于目前职称评定面临多方质疑的困境,根据其所具有的学术评价机制的特点以及行政权力的性质,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定应当以合理、完善的程序来进行规制。具体而言,应从加强职称评定组织的中立性,构建正当、合理的评审程序和完善救济途径等方面着手来完善现有制度,并将职称评定应遵循的原则、程序及实体规范以法律的形式权威化、稳定化,从而实现以程序最大限度地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更有效地防止评定主体权力随意扩张,真正使职称评定制度成为提高教师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催化剂和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