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土地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对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来说,土地更具有无可比拟的重要价值。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我们国家就提出“切实保护每一寸土地,充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基本国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口号的显示出我国耕地的数量已经到了危急的程度,保护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的不太理想。在自然现象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影响下,我国土地资源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威胁:水土流失等自然现象导致可利用土地面积的减少;近几年来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等行为屡禁不止,大量的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使我国土地供求矛盾愈来愈突出。作为一名刑法学专业的学生,笔者借毕业论文之际对我国土地资源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为加强土地资源的刑法保护、预防和减少土地违法犯罪行为献出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了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依据。对土地资源进行刑法保护有其充足的现实理由:我国水土流失严重致使土地资源的数量不足,土地污染现象严重导致土地资源的质量下降,土地违法越来越突出致使土地供求矛盾突出;刑法保护土地资源也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刑法保护土地资源体现了科学发展的基本思想和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刑法保护土地资源还有其合理的法律依据:刑法的严厉性和最后保障性决定了用刑法保护土地资源的必要。第二部分考察了域内外土地资源刑法保护制度。首先回顾了我国土地资源保护的历史,我国历史上不同时期都致力于保护土地的所有权,并且限制土地的流转。其次考察了国外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现状:大陆法系主要以保护土地私有权为核心;英美法系更致力于保护土地的使用效能;俄罗斯等国则以保护环境和人身健康为宗旨;最后在上述对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历史回顾和域外考察的基础上,总结出值得借鉴的经验。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重点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有关保护土地资源的犯罪集中体现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罪。文章重点从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分析了土地犯罪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土地犯罪的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情节严重”和犯罪结果“数量较大”有怎样的认定标准;犯罪动机“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或集体之私等。第四部分解析了我国土地资源刑法保护的缺陷及完善措施。通过分析现行刑法条文对土地资源保护的缺陷,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建议,分别是扩大主体范围、明确条文表述、扩大保护范围和完善配套措施。认为现行刑法对土地资源数量和质量上的保护力度均有不足,提出增设“污染土壤罪”和“浪费土地资源罪”的建议。针对当前我国刑法与行政法在适用上的脱节现象,提出了两部法律应当在实体规范、处罚和适用上的相互衔接,对土地资源进行更完善的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