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后,就存在着大量操纵市场的行为,证券市场在成立初期存在股权分置的现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利的状况,造成了两者股东利益目标的差异。股权分置改革带给大股东巨大的套利冲动,也使其利益与二级市场的股价波动紧密联系,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可能通过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控股优势操纵股价,为了获取更多的控股权,大股东也存在操纵股价的动机。股改之后,我国证券上的操纵行为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特征,表现在:操纵时间呈短线化趋势;操纵主体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转移;操纵形式更为隐蔽,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联系更加紧密;虚假信息传播网络化;大股东与机构投资者的合作更为密切等方面。新型操纵行为的出现给现在的监管带来挑战。目前我国在对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的监管方面存在着认定成本高、难度大的困难;证监会与相关部门在监管工作方面存在协调的问题;监管措施和监管对象一般只针对上涨的行为,对打压杀跌型操纵行为缺少监管;在对操纵行为的刑事处罚方面力度不大,缺少威慑力;由于没有确立明确而完善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受害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等问题。英国、美国等成熟市场的监管措施给我们提供了经验,包括具有严密的立法、有效的证券监管制度、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对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要从立法上完善监管体制,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范围,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论文目录
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选题背景与意义1.2 文献综述1.3 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1.3.1 研究方法1.3.2 主要内容第2章 新型证券操纵行为概述2.1 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的界定与特征2.1.1 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的界定2.1.2 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的特征2.2 新型证券操纵行为出现的原因第3章 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监管现状及问题3.1 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监管现状3.1.1 监管立法现状3.1.2 监管主体现状3.2 我国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监管存在的问题3.2.1 监管立法上的疏漏3.2.2 监管执行中的问题3.2.3 对新型操纵行为责任规制的缺陷第4章 境外证券操纵行为监管的比较4.1 美国证券操纵行为的监管4.2 英国证券操纵行为的监管4.3 香港地区证券操纵行为的监管第5章 完善对新型证券操纵行为监管的思考5.1 从立法上完善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体制5.1.1 建立完善的反操纵法律体系5.1.2 在立法上完善证券监管机构的准司法权5.2 强化监管力度,拓宽监管范围5.2.1 加强事前预防,做好信息披露工作5.2.2 加强证监会与司法部门的工作协调5.2.3 建立新闻问责制,加强社会监管5.2.4 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积极作用5.3 完善对新型操纵行为的责任规制5.3.1 构建有效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5.3.2 加大刑法的处罚力度5.3.3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结论参考文献致谢
相关论文文献
标签:新型证券操纵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监管论文; 大股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