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而如果要求当事人的亲属作为证人出庭指控当事人,更是司法实践中一大难题。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即便是亲属证人也不例外。这时,便出现了亲属证人面对亲情与法律如何选择的尴尬局面。其实,这一现象,在我国古代和在西方国家都有,但却是一个很好解决的问题。因为,我国古代有容隐制,它要求“亲亲相隐”,亲属不出庭作证是一种义务。而在西方国家,亲属证人可以援引特权规则免除作证义务。我国一直注重家庭伦理关系,“亲亲”、“尊尊”的宗法思想更是根深蒂固。“屈法以伸伦理”的司法理念更是世界各国遵循的法理。那我们不禁要问,为何我国现行的法律置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容隐制”不顾,对西方特权规则亦视而不见,让亲属证人苦苦挣扎在亲情与法律的边缘而无法解脱呢?笔者也在不断思索这个问题,进而形成此文。本文拟从中国古代容隐制的发展过程和国外的法律规定,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和对比研究的方法对亲属证人特权设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中国古代容隐制的历史发展,探索现行法律缺失的原因;第二部分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古希腊法、古罗马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规定;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容隐制赖以存在的宗法情结,从宗法制度方面解析容隐制存在的原因;第四部分介绍亲属证人特权规则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五部分设立亲属证人特权规则的现实可行性分析;第六部分为笔者关于构建我国亲属证人特权规则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