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刑法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围绕窝藏罪的认定和处理,有一系列问题众说纷纭,在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上往往引起争论。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中外有关法律规定的比较中,窝藏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中,对其部分疑点进行探讨,最后提出窝藏罪的立法完善。本文分为前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前言,简要说明我国刑法310条窝藏罪的现状,阐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文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我国关于窝藏罪的立法概况,并对各国的立法状况的特点进行了总结。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窝藏都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国外古巴比伦时期就有有关规定;国内在《周礼》中就有明确记载,以后各朝和近代中国的法律也有相关规定,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没有刑法典,但在政府颁布的一些条例和政策性文件里仍有关于该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典的制定,窝藏罪正式纳入新中国刑法典中,1997年的新刑法典对该罪进行了修订,更进一步规范了窝藏罪的行为。从立法现状来说,各国立法都把“明知”作为该罪的主观方面要件;各国规定的窝藏罪的行为种类不尽相同;对该罪的犯罪对象的范围各个国家法律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国的侧重点不尽相同。第二部分,窝藏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是根据我国刑法基本理论中关于犯罪构成的通说,围绕犯罪构成四要件:客观方面、客体、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论述。关于客观方面,重点介绍了对窝藏罪行为要件的理解,“帮助”一词的含义,并针对窝藏罪的犯罪对象“犯罪的人”的概念进行论述。关于客体,主要针对国内关于该罪客体(侵害法益)的争议进行述评。主体方面,着重对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介绍,即,犯罪分子本人对自己进行窝藏的能否成为窝藏罪的主体;共同犯罪人之间能否成为窝藏罪的主体;被窝藏的犯罪人教唆他人对自己实施窝藏行为时,是否构成窝藏罪的共犯;犯罪人的亲属窝藏犯罪人的,能否构成窝藏罪以及刑法对窝藏罪主体的特殊规定。关于主观方面,对窝藏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明知”展开论述,主要包括对“明知”的含义的理解、是否“明知”的判断标准,最后介绍了存在的主观认识错误的问题。第三部分,围绕司法实践中对窝藏罪的认定展开论述。主要是罪与非罪的标准、该罪与其他相似或有关罪名的比较及实践中有争议问题的看法。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的司法现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对窝藏罪的立法完善建议。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