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根据现代各国的通行做法,证人必须当庭作证,否则便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这些国家的实践也证明: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最直接、最公开、最科学的证明形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的刑事诉讼庭审模式由纠问式向对抗式转变,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法庭的询问、质证,以期使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限度的接近。但是证人出庭作证这一法定义务并没有被普通公民所认可和接受,这一改革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同,证人出庭率在全国许多地方仍接近于零。是什么阻碍了这一制度的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十余年来,理论界对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研究,结出了一系列的学术成果,提出了许多完善这一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议。笔者认为,要使证人出庭作证,应解决好三个问题:有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也就是要从立法上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要使证人愿意出庭作证,也就是解决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保障。要使证人敢于出庭作证,也就是解决证人作证的安全保障。本文在借鉴各界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各国关于出庭作证制度的比较,对我国证人出庭现状及成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以一名刑事审判工作基层法官的视角提出了提高出庭作证率的立法和司法层面上的主张,例如证人出庭作证选择权的主体、建立和运作证人保护机制、建立国家无条件先行赔付机制等,以期使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不断得以完善。本文分为四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综述”。主要介绍了证人与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的分类、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分析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第二章是“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主要是对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及国际法中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概述,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性及为确保证人出庭而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和保护措施,并进行了简要的评析。第三章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成因”。主要是从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了介绍,对导致现状的原因从证人自身、立法原因及司法原因三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第四章是“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重构”。主要介绍了目前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为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所作的实践,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上探讨如何通过完善制度和落实制度方面来不断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和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