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海关估价协议》是WTO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入WTO后我国承诺无保留地全面实施《海关估价协议》,要求海关在估价过程中尊重贸易实际,尽量减少行政干预,最大限度地使用"成交价格"(进口商为购买该货物实付或应付的价格)方法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杜绝使用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格等武断或虚构的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防止海关估价沦为限制市场准入的非关税壁垒。这给我国传统的海关估价理念和估价制度带来深刻影响,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改变了海关和进口商在估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格局。根据国际协定必须履行的要求和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我国海关估价一方面要与《海关估价协议》保持一致,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估价,维护进口商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在不违背《海关估价协议》的前提下行使海关估价权,防止进口商通过低瞒报价格漏逃关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因此,研究如何兼顾国家和贸易商的利益,在进口估价环节平衡海关与进口商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建立公平、统一、中性的估价法律制度,实现海关与进口商的合作共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运用行政法律关系理论和行政法的平衡论理论,通过对国际贸易相关理念(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贸易权利和行政权力)的价值分析,并结合《海关估价协议》和我国海关工作实际,探讨了估价法律关系主体-海关与进口商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分配问题,提出了正视失衡现实的平衡性主张,即在海关与进口商地位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适当限制海关的权力,扩大进口商的权利,寻求海关与进口商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海关估价法律关系,第二部分论述了海关估价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海关估价协议》中的体现,第三部分分析了海关估价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平衡的理由,第四部分探讨了加入WTO对我国估价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格局的影响及平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