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我国,看守所始终被视为是一个容易出现侵犯被羁押者人权的场所。尤其在“躲猫猫”等一连串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进一步引起了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批评与不满,看守所暴力逐渐演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而由于我国的看守所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行政化色彩”极为浓厚的国家机构,因此一直以来对之缺乏应有的关注和研究。自“躲猫猫”系列事件出现后,看守所制度的改革成为司法改革的“首当其冲”。研究如何从源头上遏制看守所暴力现象,提出改革看守所有关制度的对策,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和践行全国政法机关“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希冀通过从监所暴力问题最突出的看守所暴力现象入手,研究看守所暴力的表现形式及其一般性成因,进而分析看守所暴力现象所反映出的我国看守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在借鉴域外羁押制度进步之处的基础上,探索遏制看守所暴力的对策,并从法治的角度对看守所改革提出观念层面以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的实践层面的基本构想。本文认为,看守所暴力主要包括三类:即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施加的暴力、被监管人员相互之间的暴力以及被监管人员暴力反抗或越狱的行为等。看守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反映出的是我国看守所羁押的目的与其属性和功能相冲突,羁押的法定性、场所设置的合理性、司法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被羁押者权利保障等方面存在根本的制度缺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已不再适应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在法律这个层面实现看守所的中立化、看守所羁押的法定化,并建立相关配套立法制度,从根本上实现规制看守所羁押的权力行使与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减少看守所暴力现象的发生。遏制看守所暴力,首先要强化树立人权保障与无罪推定等法治的理念。同时,需要从行政、司法甚至立法的多个角度改革我国看守所有关制度,提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素质;完善看守所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司法控制,逐步实现看守所中立;健全看守所法律体系,制定和完善《看守所法》;改善看守所外部监督机制。最终实现两个大的转变:一是看守所管辖权由公安机关转向司法行政部门;二是司法控制权由检察院转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