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公正日益成为人们不懈追求的目标。司法活动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因此,诉讼解决机制越来越凸显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优势。在审判整个过程中,案件进入法院审理的第一步遇到的问题就是管辖。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入口”,良好的管辖秩序,完善的管辖规则、流畅的异议程序对整个法院诉讼程序的平衡、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都是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立法上的疏忽和审判实践中的轻视,在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中,管辖权制度相较其他制度而言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尤其是管辖权异议制度。此项制度地位特殊,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救济程序,但由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确立时间较晚,加之规定的笼统、模糊,现有的处理方式具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法官在判定时自由裁量权限空间大,致使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运用相当混乱,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统一。受利益的驱动,法院之间争抢管辖,以各种理由重复立案,从而形成恶意的管辖争议。法律的漏洞也给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提供了机会,重复起诉现象严重,造成诉讼迟延。对于在管辖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权利救济程序得到很好的解决,那么司法公正、程序安定的目标也将成为空谈。在本文中,笔者从理论及实证角度分析了目前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重新构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想。从宏观上讲,笔者建议应将管辖权异议视为一项独立的专门程序,按照“立审分离”的原则,延续当前的做法由立案庭依本案化模式来审理异议案件;从微观上讲,借鉴外国立法的规定,弓I进“无责问管辖权”、“异议失权”等制度,确保异议程序的顺利开展。在文章结构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三万余字,共分四章:第一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和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界定开始,而后,对管辖权异议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深入分析,主要从程序公正、诉讼效益、程序安定三个方面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目的准确定位,并将其所追求的价值取向贯穿于全文,最后指出我国长期以“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价值理念为指导,在管辖权异议制度在规则及具体程序设计方面存在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争管辖”“推诿管辖”的发生,造成诉讼拖延,程序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可见,只有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取向,才能建立科学、合理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第二章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之现状检讨。此部分客观分析了目前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主要从理论层面、规则层面、实践层面对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剖析。理论层面的不足根源在于法学起步伊始对程序法研究的偏废,虽然程序公正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诉讼价值渐趋受到重视,但毕竟我国民事诉讼各项制度尚不完善,尤其是管辖权异议制度发展迟缓,因而,笔者从搜集的现有资料来看,目前对管辖权异议的研究成果较为零散、浅陋,理论研究不足。规则层面的缺陷主要体现在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规定模糊,客体范围狭窄,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管辖权异议采用程序审还是实体审规定的过于原则,造成审理时认识分歧大,标准不统一;现行立法对管辖权异议案件没有规定相应的审理程序,法官在作出对管辖权争议处理时无程序可遵循。实务层面的问题表现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法院争抢管辖;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造成诉讼迟延。此部分通过对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分析,提出了本文要解决的问题,后文也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探讨。第三章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本部分为全文的重点。笔者针对在第二章中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建议:明确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主体,指出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被告,并对原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院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进行了分析;应扩大异议的范围,最大程度上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权益途径,除了对地域管辖可以提起异议外,应对级别管辖、合并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做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排除在外;在审查方式上,采取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形式;应将管辖权异议按本案化处理;对管辖争议以诉讼审为原则,书面审为例外;设立相关制度保障审理程序顺利展开,包括无责问管辖权制度,异议撤回制度、异议失权制度、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制度等。第四章管辖权异议案件审理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前几部分主要是从异议程序以何种方式运转、怎样运转方面研究的。在本部分中,通过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受理情况的调查数据分析,透视出合同纠纷案件中管辖权确定存在的问题,主张应明确“经常居住地”的概念,提出按“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主要义务履行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观点,并对责任竟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作了探讨。本文的写作意图就是希望能够通过完善管辖权异议制度使异议案件得到公正、迅速地解决,最终达到减少管辖权异议数量的目的。此部分恰恰从实体规定角度对管辖制度做了一定的修正,对准确处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整个管辖权异议制度也会从形式到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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