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的经营者所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其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看到行业协会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的同时,其消极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行业协会进行限制竞争的行为便是其中的一个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案例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区分了行业协会与商会、行会以及企业联合会等相似概念之间的关系,并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分析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相较于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联合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相比,所具有的主体认定上的复杂性、行动上更具一致性和危害后果上更具严重性等方面的特征。最后,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诱因力以及行业协会从事限制竞争行为所具有的“优势”进行了分析。论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行业协会所进行的限制竞争行为种类多样,依据不同的标准,会有不同的划分。从行为方式上看,主要包括通过决议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通过信息交换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和通过标准化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其中,通过决议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是最早也是最主要的方式,而后两者则是随着信息以及标准化的重要性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论文的第三部分介绍了域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以期为我国提供借鉴。当行业协会异化为成员企业限制竞争的工具时,其便成为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实际上,许多国家在竞争法立法中都将行业组织明确为规制对象。域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采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具有便捷、效率的优点,但也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原则的适用则对具体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两大原则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制着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归宿还是法律责任问题,该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行业协会本身,而且包括协会成员企业以及协会、协会成员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该种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包括刑事责任。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当然离不开适用除外制度,包括对特殊行业的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适用除外和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除外。论文的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完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导致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行业协会与政府关系的特殊性。其次,指出了我国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层级低、法律规定凌乱等立法方面的问题和执法机构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等执法方面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包括深化行业协会改革,引导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竞争规则以及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等方面的内容。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已为世界很多国家所重视,我国新通过的《反垄断法》中已有所规定,但仅有一两个法条是远远不够的。对我国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充分、有效的规制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深化行业协会改革的过程中,完善立法、加强执法以及严格司法等各方面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