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文章探究了关于地理标志当前的国际摩擦,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已成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热点问题。通过对WTO成立以来DSB审理的唯一一起地理标志案件,即欧共体保护农产品和食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案的评析,分析WTO专家组已采取的,迫使欧盟对第三国开放其通报制度的措施,为当前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敲响了警钟。在广泛分析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正在进行的地理标识谈判将会形成僵局。通过查找相关案例,揭示了地理标志为何在土耳其、印度、中国、哥伦比亚和埃塞俄比亚成为一个关键的政治性和商业性主题。因此,商业谈判议程不得不处理这种新的均势,在均势中具有良好声誉的产品也将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在充分对比以法国为代表主张地理标志保护的欧盟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商标法保护国家政策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当前争端和冲突的更好解决提供了一种思路,为地理标志和商标法相结合的“双轨制”找到了一种协调各方利益的最优方案,为中国地理标志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提供了更开阔的国际视野。基于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以介绍地理标志概念及发展历史等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为起点,以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为目的,介绍了国际通行保护机构和保护模式,并与我国现行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着重分析了当前地理标志面临的问题、指出了现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及其存在的不足、从注册制度、选择何种保护模式应对国际挑战、中国国家战略方向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和阐述,通过不同的研究思路和视角,为更好地完善我们的保护制度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从当前美国诉欧盟地理标志案分析,未来的5-10年,地理标志将会成为国际谈判的重要砝码,将会成为各国经济和政治外交的核心和焦点,其重要性和热点性绝不会亚于当前学者对于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关注度。中国想要在经济上有主动权,必须要借鉴和完善其它国家的优秀理念和措施,如此,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经济舞台上具有相当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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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第1章 绪论1.1 问题的提出1.2 论文阐述的切入点和主要思路1.3 国内外文献述评1.3.1 国内外研究文献1.3.2 国外研究文献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1.4 研究方法1.5 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2章 地理标志概论2.1 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其相关概念2.2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2.2.1 国际法律框架的发展:1891-1994 年2.2.2 TRIP 协定(1994):地理标志的共识2.3 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及保护模式介绍2.3.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及其法律规范2.3.2 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2.3.3 国际通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第3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面临的问题3.1 地理标志制度制约了当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3.1.1 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冲突3.1.2 国家主动性和法律框架延伸受制于地理标志3.2 中国地理标志双重保护导致困惑和冲突3.2.1 商标法模式下地理标志在先注册是否影响质检总局模式下注册的效力3.2.2 商标法模式的瑕疵不能证明质检总局模式的正当3.2.3 质检总局模式对商标法模式下注册的最终影响不明晰3.2.4 质检总局模式不利于中国的国际化3.3 地理标志产品监管缺失3.4 地理标志保护力度不够3.5 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态度不明确第4章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问题成因4.1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4.1.1 地理标志立法缺位4.1.2 双轨制的不利影响4.1.3 地理标志产品缺乏有效监管或行业自律4.1.4 地理标志保护意识淡薄第5章 地理标志制度完善建议5.1 完善地理标志注册制度5.1.1 注册性被动保护或者非注册性特别保护5.1.2 能够注册为地理标志的名称范围5.1.3 能注册为地理标志的产品类型5.1.4 产品和原产地间联系及地域的描述5.1.5 合格注册者的相关规定5.1.6 地理标志注册的管理机构5.1.7 申请的格式要求5.1.8 注册程序5.2 采用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5.2.1 商标法模式能融合私有财产权和利益相关者5.2.2 商标法模式通过激励利益相关者实现地理标志价值最大化5.2.3 商标法模式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法律系统5.3 采用地理标志和商标相结合应对当前国际市场挑战5.3.1 地理标志与商标相结合是最佳选择5.3.2 美国和澳大利亚诉欧盟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及商标保护措施案启示5.4 夯实中国地理标志发展基础5.4.1 构建多元化的保护体系5.4.2 大力发展中国的行业协会组织5.4.3 树立地理标志发展战略结语参考文献附录1 美国、欧盟和香港在WTO 框架下对地理标志的提议附录2 文中常用缩略语中英文对照致谢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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