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伴随着目的刑、教育刑思想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权理念的不断重视,更能够体现对犯罪者人权保障的非刑罚化和刑罚轻缓化思想逐渐深入人心,受到越来越多人士的推崇。刑罚作为犯罪的后果之一,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资格刑作为一项重要刑种,在刑罚制裁体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前科作为刑罚的后遗性效果,给刑满释放者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了其社会化进程。而在刑罚的司法适用中,我们明显缺少一种像自由刑之适用中的假释制度的刑罚制度,以保证资格刑行刑过程中受刑人在满足相应之条件时能够提前消灭该资格刑的剩余刑期;还缺少一种能够消灭前科的刑罚制度,以促进受刑人的再社会化,避免刑罚剩余现象的发生,而这就是复权制度应当存在的实际意义所在,也是这篇文章选题的实际意义所在。文章主要分四部分介绍复权制度的相关内容:第一部分是复权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复权制度的发展概况、复权制度在各国法律中的立法概况、各国刑法理论关于复权性质的探讨研究以及复权与其他刑罚制度的界限区别。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复权制度的概念作出以下界定:复权,顾名思义,就是恢复权利,在当前的刑罚制度中,恢复权利一般是指对于因受刑罚而失去的权利或资格的受刑人,在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允许其恢复丧失的资格或权利。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复权制度的设立根据。文章从复权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据两方面进行探讨研究。首先,从理论基础上,设立复权制度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实现刑罚目的的切实要求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其次,从现实根据上,设立复权制度能够消除资格刑的固有弊端、消灭前科的不利影响、符合罪犯再社会化的现实要求、体现节约刑罚资源的现实需要以及符合完善刑罚逻辑体系的必然要求。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本部分主要从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效力四个方面来探讨复权制度适用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构建刑法上的复权制度的一些简单设想。首先,本部分介绍了目前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上对复权制度相关问题的规定,依此得出我国现有法律中缺少系统的完整的对复权制度问题的规定。然后基于文章上述的讨论研究,作者对构建我国刑法上的复权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主要从复权的含义、复权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复权的撤销制度以及复权的立法规制问题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极具针对性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