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由于艾滋病、疟疾等重大传染性疾病在全球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的爆发和蔓延,引发了日益严重的公共健康危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所设立的药品专利保护标准与公共健康危机下发展中国家可支付药品的获得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各国所关心和争论的问题之一。一方面,医药产品研发成本高、价格昂贵,需要以专利保护手段来促进医药行业的研究和发展;另一方面,面对各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性疾病,又需要大量的低价药品进行防治。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廉价专利药品的需求量更大;而专利药品价格居高不下成为了阻碍发展中国家获得可支付药品的主要原因。TRIPS协定中所确立的药品专利国际保护制度使得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维护公共健康利益时面临着非常不利的局面。由于TRIPS协定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的产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在如何解释和执行TRIPS协定的有关问题上存在尖锐对立。TRIPS协定所设立的药品专利的国际保护标准过高,造成专利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对专利药品的获得。发展中国家要获得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所必需的药品,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是一条卓有成效的途径。事实上,从TRIPS协定设立之初到通过公共健康多哈宣言,再到《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段的总理事会决议》,再到2005年12月6日修改《TRIPS协定》有关公共健康条款的决议,WTO成员国一直在寻找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新的平衡。发展中国家获得可支付药品的途径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重要课题,在这一探索的过程中,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占了其中很大的部分。本文从公共健康危机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入手,围绕多哈宣言及相关决议产生的背景、谈判过程及带来的影响,着重分析TRIPS协议下对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在公共健康保护方面的作用机制以及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以此来透视TRIPS协议下对于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的内涵及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进一步加深对TRIPS协议下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认识,并结合中国的公共健康保护现状,为我国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及执行新修改的《TRIPS协定》有关公共健康的条款提供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