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由绪论、正文四章、结语三部分构成。论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学基本理论以及法史学的一些研究成果,以原始史料为基础,通过对清代刑讯制度的研究考证,分析清代刑讯的类型、动机和原因后认为,古代刑讯制度客观上具有获取事实真相的可能性,但古代司法为追求所谓的真相而进行有罪推定,刑讯大批无辜,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显然是残酷而不人道的。随着人权意识和科学认识能力的进步,刑讯必将被封存进历史的记忆中。绪论部分。虽然目前我国尚无一本古代刑讯研究的专著问世,但刑讯属于法史学领域的老课题,法史著作中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研究内容以及各类学术期刊中的相关论文不计其数。目前学术界对刑讯制度的不人道、易产生冤假错案已成定论,对古代刑讯制度存在的客观性方面也已有所研究,想要在此基础上,对古代刑讯制度再作进一步研究似乎并无余地。但当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有关中国古代刑讯的研究成果后,发现学术界对清代刑讯制度的研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1)在研究方法和证据材料的运用方面,注重从官方角度利用法律典章、司法案例、正史记载的史料进行研究,较少从民间角度运用反映民间生活的公案小说等资料加以研究。甚至很多研究结论是基于某种推断,而不是根据扎实的史料得出的,从史学的角度来讲,不以史料为基础的推断,是难以令人信服的。(2)在清代刑讯制度具体内容方面,对“刑讯”一词的来源未作考证;在刑讯对象上,对官吏及有功名者刑讯制度未作具体研究,对宗室觉罗是否可以刑讯研究不足,对具有清代特色的旗人刑讯制度未予考证,对作为证人的“得相容隐之人”是否适用刑讯问题未予考证。在刑讯制度适用的案件范围方面,对刑讯是否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问题尚无定论。(3)注重对静态的法条研究,忽略对刑讯制度在运作过程中的动态研究,因而有许多问题认识不清。比如对刑讯主体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不了解同一刑具在司法中可能产生用刑轻重不一的情况,不了解初招在清代司法中的意义和作用,对于刑讯与初招的关系,刑讯与口供真实性的关系以及刑讯在审讯中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等研究不足。(4)对清代刑讯类型、动机和原因分析不够充分。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揭示古代刑讯制度所蕴涵的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揭示刑讯制度具有获取事实真相的可能性,进一步认识古代司法为追求所谓的真相而进行有罪推定,刑讯大批无辜,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残酷性,并为探讨我国当前遏制司法刑讯问题提供视角。此外,清代因满族与汉族血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及民族性的不同,故清代刑讯制度极具民族特色,透过旗人刑讯制度我们可以了解清代满汉民族逐渐融合的过程,这使清代刑讯制度研究具有特殊的意义。第一章,清代刑讯制度。通过对“刑讯”一词的界定、清入关前有无刑讯制度的分析、清代刑讯的法定条件、刑讯对象、刑讯的种类和方法、刑讯适用的案件范围等制度的考证后,认为:(1)“刑讯”一词在《二十六史》中最早出现在《明史》列传第十八“寻谕镇抚司勿加刑讯”一句。(2)清入关前尚未建立刑讯制度。(3)清代刑讯的法定条件是先以“五听”审察辞理,不得已乃动用刑讯获取口供。停止刑讯的日期有:每年正月、六月,朔一二日、斋戒、庆贺等期;不得刑讯的对象有:八议之人,年七十以上之人,年十五以下之人,废疾者,笃疾者,怀孕妇女,以及作为证人的“得相容隐之人”。承问官如果违法刑讯,将受行政处罚或刑罚。(4)在刑讯对象上:第一、对官吏及有功名者刑讯的程序是须先请旨勾问、革职,但对三品以上官员的刑讯,须在此基础上再请旨同意。官吏奉旨革职拿问之日摘去顶带、上锁收禁,交部问拟或遴委审理。第二、在旗民分治体制下,旗署或理事厅承问官有权刑讯旗人,除乾隆四十四年规定奉天地方州县可刑讯旗人外,各省州县无权刑讯旗人。第三、清代对宗室觉罗可以刑讯,其刑讯程序主要是:请旨问拟、革去顶带跪审、板责讯问等。(5)本文将刑讯分为法定刑讯、滥刑和非刑三种。清代法定刑讯方式在使用的刑具、拷打次数、部位、强度和时间等方面都有较明确的规定,对户婚田土等民事案件和情罪重案分别施加轻重不同的刑讯方式,目的在于既获取事实真相,又不至发生重伤、死亡后果。“痛止于肌肤,伤不及肢体”有可能是清代区分法定刑讯与非法刑讯方式的标准。此外,同一刑具在司法中产生用刑轻重不一的情况,主要是由于刑具新旧燥湿、动刑人用刑方法等原因所致。(6)对清代刑讯适用的案件范围加以考证,认为清代刑讯不仅适用于情罪重案,而且适用于一切民事案件。第二章,清代刑讯制度的运作。本章根据《大清律例》以供定案规则需要刑讯取供的现实,围绕定案依据的“确供”展开讨论。主要有以下论述:(1)关于刑讯主体,认为刑讯是清代所有官吏,无论循吏、酷吏都使用的审讯方法。(2)从受刑讯人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分析刑讯使人招供的原因,并根据承问官司法实践经验,证明刑讯是有效的取供方法。(3)从犯罪嫌疑人招供的价值、承问官判断“确供”的方法,以及获取“确供”与用刑尺度等方面,论证以刑讯所取口供可能揭示案件真相的观点,并以命盗案为例加以说明。(4)论述清代初招的意义和作用,对刑讯具有获取和回护初招的作用加以阐述,说明初招既是刑讯的目的,也是刑讯的依据。(5)对刑讯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弊端加以分析。主观方面原因有:第一、承问官缺乏专门的法律技能审不出实情;认识具有主观性;因政治迫害或徇私舞弊等,故意使用刑讯制造冤假错案。第二、在受刑讯人方面,主要是因为人性的弱点,受刑讯人受不了痛苦和折磨,导致妄供乱供,而且妄供乱供往往发生在被诬良民和性格懦弱者,而真犯往往抵死不承。客观方面原因有:第一案件缺乏证据;第二、刑讯对象错误;第三、刑讯所依据的证据有误;第四、刑名幕友删改原审口供,导致覆审承问官依删改后错误的原审口供刑讯等。第三章,清代刑讯的类型、动机和原因。通过对上述刑讯制度及其运作情况的考察研究,本文对清代刑讯的类型、动机和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析。(1)清代刑讯类型主要有:政治迫害型、公平型、自护型(避法自护型、避免被诬自护型)、权力型(以刑逞威型、以刑显能型)、以酷济贪型、习惯型(逞刑立威,习以为常;懒于听断,或欲求见长,或常见欲学,相习成风)、任性型等类型。(2)清代承问官使用刑讯的动机有:政治迫害、报复与公平、个人利益(包括为了生存、追求和显示权力与成功、显摆淫威、追求财富)、懒惰渎职等。(3)清代刑讯的原因:由于人类对于客观世界的认识受主体的主观性,以及一定的社会、文化、民族和时代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本文对审讯时可能导致承问官刑讯的各种原因进行了综合分析,主要有:第一、主观方面,承问官审案受自身认识能力的制约,很多官吏不会办案,缺乏办案经验和技能,以及懒惰渎职,不注重调查研究等,妨碍其对事实真相的认识;第二、客观方面,清代由于科技落后,承问官审案受客观物质条件的限制,案件缺乏证据,即使根据当时的取证办法,所获证据也不一定真实,这给承问官办案带来很大障碍。第三、促使承问官使用刑讯的其它原因:专制政治因素;受《大清律例》以供定案规则约束;追求所谓的真相,进行有罪推定,蔑视个体权利;办案期限规定严格,受政绩考核、升迁制度支配;受制于有限的司法经费;缺乏司法民主制度,监督制度遭受破坏;民众同意等。经过综合分析后认为,清代刑讯原因是复杂的,既有社会的、科技的、人文的因素,也有承问官主观认识上的因素,由此揭示清代刑讯制度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必要性,以及不合理性。第四章,清末刑讯的废止。为求体系上的完整,本文在学术界已有研究基础上,对清末废止刑讯概况及保留对死罪案刑讯原因进行分析;在论述对废止刑讯的争议时,除详细叙述御史刘彭年与修律大臣的论争外,还阐述了御史钱能训等对立即废止刑讯的担忧,说明当时在官僚集团内部对立即停止刑讯普遍存在的忧虑;在论述承问官对废止刑讯谕旨执行不力的状况时,尤其对清末官制改革后,司法中仍然存在的对禁止刑讯谕旨执行不力的情况加以论述,说明清廷实行的“司法独立”体制并不能收到禁止刑讯的效果。这些论述表明,清末为维护封建统治而进行的废止刑讯改革,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司法执行上,必然是不彻底的。结语。对清代刑讯制度的考证,使我们认识到:古代刑讯制度虽然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但并不具有合理性。它是错误的求真方式,是一种恶。随着人权意识和科学认识能力的进步,刑讯终将为人类彻底抛弃。具体有以下结论:(1)阶级性是清代刑讯制度的基本精神。政治迫害型刑讯说明建立在封建专制统治下的清代刑讯制度,归根结底是封建统治者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工具。对官吏及有功名者、宗室觉罗规定的刑讯程序,是清代封建等级制度及儒家君子小人等级分层思想的具体表现,它并不违背“刑不上大夫”原则,这对我们理解封建等级制度下的“礼”和“官本位”的形成及其对于后世的深刻影响具有重要意义。在旗人分治的体制下,除奉天十二州县外,清代限制各省州县刑讯旗人,说到底,是清代刑讯制度阶级性的体现。(2)伦理性是中华法系刑讯制度的一个特色。《大清律例》规定“得相容隐之人”不得作为证人,自然不在刑讯之列。表明清代刑讯制度沿袭儒家伦理,体现封建纲常礼教思想,具有封建家族伦理的基本精神和特征。(3)顺应天道自然也是中华法系刑讯制度的特色。《大清律例》规定每年正月、六月俱停刑,是顺应天时,矜恤民命之意,体现了慎刑思想;规定朔一二日及斋戒日停止刑讯,是对祖先、鬼神崇敬之义。因此,清代规定不能刑讯的日期体现了则天立法思想。(4)刑讯制度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专制政体的原则就是恐怖,视民众如同牲畜。专制制度下统治者为了维护君权、巩固统治的安全和秩序,必然采用恐怖手段压制人们,迫使处于权力关系之下的人们屈服。清朝是一个用征服方式建立起来的政权,统治者视异质文化、种族感情为其皇权统治的重要威胁,当重大案件没有充分证据时,司法必须对疑犯予以坚决打击,而不是放纵,刑讯制度必然成为清代统治者打击罪犯、进行阶级压迫和政治迫害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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