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重整时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破产与劳动合同两种制度的糅合适用。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此都有规定,但在二法交融的领域,由于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的不同,难免出现冲突和空白。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解除程序,劳动合同解除之债的性质与范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应用于重整时都有待完善之处。分析重整时各方利益冲突的一般法理,探求债权人、债务人、劳动者三方主体的互利共生关系与权利进退维度的法则,在此基础上可针对具体不足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予以变通或增设规范措施。
重整时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破产与劳动合同两种制度的糅合适用。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此都有规定,但在二法交融的领域,由于立法宗旨和调整对象的不同,难免出现冲突和空白。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与解除程序,劳动合同解除之债的性质与范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应用于重整时都有待完善之处。分析重整时各方利益冲突的一般法理,探求债权人、债务人、劳动者三方主体的互利共生关系与权利进退维度的法则,在此基础上可针对具体不足在现有法律体系基础上予以变通或增设规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