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人身损害赔偿作为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与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也是更深层次的法治理念的一种体现。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的限制,使得我国人身损害赔偿饱受争议,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体现出了一些弊端与不合理。尤其是当人身损害赔偿与户籍制度或户籍身份相连时,这种损害赔偿上的不合理和不公平就更为明显了。户籍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项管理制度毫无疑问是最直观、最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但因为户籍制度本身的独特作用与社会地位,也使得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多的与之联系在一起。要完善与发展人身损害赔偿,就不能不重视户籍制度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影响力。法律是作为一种社会科学,而非自然科学,人身损害赔偿的最终结果必然要落实到赔偿数额上来,如何计算赔偿数额,这并非是一种简单的数学运算问题,而是关乎整个社会的法治理念、法律结构的法律问题,因此,赔偿数额问题虽然与数学相关联,却并非仅仅是数学问题,而是关乎人的生命和身体利益保障的问题,关乎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问题。本文从户籍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概述入手,简要分析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后重点论证了户籍制度对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制约与影响,并提出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然价值取向,以期实现民事主体在损害赔偿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