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引言部分笔者因哥哥投资股市而深陷重债的事情而陷入深深的思索中,在我国,为何企业可以作为破产主体去躲避债务,解救自己,重现生机,自然人为什么就不能呢?笔者又联想到香港建立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钟镇涛破产案,他拖欠了2.5亿港元经过破产申请都最终在四年后重生。这就引出了自然人破产制度这个话题。第一章共有五个小节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概述。第一节通过介绍破产的定义来说明破产完全可以指整个破产法律制度,但是其在法律层面上则一般指破产程序。第二节介绍破产的特征:破产是一种概括的执行程序;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破产是对债务人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彻底清算。在以上两节的铺陈之后,第三节就自然而然的引出了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概念:依法规范一般意义上的自然人破产的制度,即所有自然人(商自然人和普通自然人)都具有破产能力,都可以成为破产的主体。第四节主要介绍了英、美、日等国自然人破产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更有利于债务关系的清理。本章最后一节拿自然人破产的法律特征与法人破产相比较,以明确它们之间的不同。在第一章的介绍后,第二章自然而然的就接着探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章共有两个小节,第一节主要探讨了其必要性: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国家鼓励个人创业之必然要求;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信贷风险并抑制房地产热;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有效克服一些难以执行的案件;经济全球化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际对接。通过第一节的分析,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已非常清晰,然而,只有对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可行性的分析才能将构想引入实践,于是,第二节接着讨论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市场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相当有利的社会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保证了被宣告破产的人不对社会造成危害。通过上述探讨可知: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第三章共有两节,第一节主要论述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有利的法律环境:现行物权法对自然人财产进行了明确界定;新《企业破产法》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环境。虽然有了这么多对于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的法律环境,但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的工程,我国还面临一些法律障碍,本章第二节就接着探讨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法律障碍:配套制度的不完善致使不易确定破产人的财产;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无法保证自然人破产不会影响社会安定。第四章是本篇论文的重中之重,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论述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第一节共提出了六条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程序构建的立法建议:修改我国现行破产法以建立自然人的破产能力制度;修改我国现行破产法以明确自然人破产的原因;明确自然人破产案件的主管和管辖;自然人破产的申请;修改现行破产法以建立自然人破产和解制度;建立简易自然人破产程序制度。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实体方面论述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建立自由财产制度;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建立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第三节主要论述自然人破产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建立:自然人信用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自然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笔者在本篇论文的结尾部分对全篇文章进行总结,重点强调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构建之紧迫性和重要意义,笔者渴望我国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因为一部科学的自然人破产法将会让更多的“钟镇涛”度过艰难的岁月,为社会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