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公示制度并不限于物权领域1,但笔者欲以此为突破口进行分析,既是因为在物权法领域存在着鲜明的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的立法、理论、学说对抗(在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绝对权法律中是少有的),也因为我国法律一直以来对二者的认可,特别是《物权法》中原则与例外的规定,备受争议的意思主义究竟有多大的生存价值和生存空间,认可其存在后还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法律制度的精细化,吸引了笔者。故笔者采取以下思路进行分析,探讨公示在物权成立及变动中的作用,对公示成立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介绍,并与公示对抗模式进行比较,对公示对抗模式详细阐述,并对我国《物权法》中采用公示对抗的权利逐一分析,以期丰富对公示与绝对权关系的理论,并对理论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物权公示模式概述。介绍了物权公示的含义与缘由,不动产物权变动与公示的一体化进程,通过介绍德国、瑞士、法国的立法例,运用利益衡量理论,说明不动产物权采用公示成立模式的优越性,对公示对抗模式简要概述,并与公示成立模式进行比较,指出公示对抗模式适用的可行性。第二部分:物权公示对抗模式的法理基础与利益衡量。从权利外观法理的角度分析公示对抗模式与公示公信原则并存的可能,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分析了动产物权采用公示对抗模式的优越性。第三部分:物权公示模式的基本框架。以国外不动产公示对抗模式理论为基础,分析了不得对抗的效力、非经公示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围及要求、第三人善意的判断标准。第四部分:我国物权公示模式的类型分析。介绍了公示对抗模式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一般动产抵押、特殊动产及所有权保留、让与担保领域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