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羁押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它是由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因被适用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后带来的必然后果,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规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式。实际上,在办理一案时不同的办案部门或者办案机关不可能都分别对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采取羁押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理对依法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案件时,超过法定的羁押期限或者法定的办案期限而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它在本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在充分理解超期羁押的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超期羁押进行不同的分类:绝对的超期羁押与相对的超期羁押;侦查阶段的超期羁押、起诉阶段的超期羁押、审判阶段的超期羁押、混合型的超期羁;内含式超期羁押与外显式超期羁押。我国超期羁押现状主要表现:超期羁押现象普遍,分布地域广泛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羁押情节严重;隐蔽性强、纠正难度大。由于超期羁押延长了羁押的时间,证据的毁灭性的可能性增大,搜集证据的难度也就越大。引发超期羁押现象的原因,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来透析,首先是立法上的缺失;其次,传统法思想和落后诉讼理念的影响,不符合刑事法治的要求;第三,羁押制度本身不完善,表现为未将羁押期间与诉讼期间进行严格的分离,适用上带有任意性和随机性,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等。刑事法治要求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而超期羁押是一种不合法的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它严重削弱了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更加恶化、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影响了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破坏公众对法律及司法的信任感;严重影响了国家形象,与国际司法潮流背道而驰;增大结案难度,不利于被羁押人的改造。对比美国、英国、法国和日本的羁押制度,依据刑事法治的要求,在我国要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完善立法,细化有关法律规范;构建符合刑事法治要求的刑事诉讼理念,树立权利本位的执法观;以刑事法治为准则加强制度重构,加大羁押制度程序法治化建设,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和犯罪嫌疑人权益救济的制度,逐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各种社会监督机制等。从刑事法治的角度出发,对超期羁押的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各方面的原因,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时刻要把保护人权摆在第一位,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并且要知法、懂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确保超期羁押现象逐步减少,直到完全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