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是立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也是当事人程序主体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当事人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具体内容,相应地,其理论研究也较为深入。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虽内容有一定体现,但在立法上都是零散的规定,对概念的内涵没有界定,对其性质、行使方式、条件、后果的研究未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在立法上无法与当事人的程序实质参与权相匹配。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论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述。本部分从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界定、对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行使等基本问题进行论述。这部分将针对我国现在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认识不统一的状况,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概念进行界定,并进一步分析其内涵、行使条件、法律效力和不当行使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考察和启示。本部分考察国外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容,并对其内容进行总结与分析,得出国外民事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之一,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对法院的审判权形成合理的制约的结论。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这部分以前二部分为基础,对我国现行立法对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规定进行介绍并分析其缺乏完整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规定的不足等不适合民事诉讼模式转变的局限性,为研究的最后部分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第四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的保障与完善。这部分作为研究的目的与落脚点,建议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采用在民事诉讼立法中新增一条:“本法确认并保障当事人民事程序选择权的自由”,完善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外部保障机制,并进一步提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立法完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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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程序选择权论文;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论文; 程序主体论文; 国外民事程序选择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