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的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共物品领域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对社会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进而可以成为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稳定的政策工具。当前,我国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比较混乱,制约着民办学校的进一步健康发展。本文以税收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税收政策制定依据为基础,结合分析民办学校法人性质,比较境外私立学校和我国不同时期非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提出相应的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本文第一章通过对福建省私立岚华中学税收案件和我国现行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分析,认为我国现行的民办学校税收存在着不区分民办学校的性质而适用单一税收政策的现象,从而造成民办学校税收混乱的局面。本文第二章对民办学校税收政策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根据我国现行的民办学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本文以税收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税收政策制定依据为基本理论基础,对民办学校法人性质进行了分析,认为民办学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该在区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基础上进行。本文第三章对境外不同法系下的私立学校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选择了英美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台湾地区的私立学校的税收政策为代表进行比较分析,认为无论其属于哪种法系,都是建立在区分私立学校性质的基础之上而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本文第四章对我国不同时期非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文以民国时期的南开大学和现在的私立北京新东方英语学校为代表进行了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认为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应当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只有采用与民办学校性质相符的税收政策才会更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本文第五章根据前文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理论观点和政策建议。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可以将民办学校划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此划分,本文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