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董事对其以公司名义为经营决策行为中的个人意思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探讨。基本思路是对法人独立责任进行分析,认为其可能被董事滥用以获取个人利益并且规避个人责任,而且事实上董事的个人意思在经营决策行为中确实存在。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董事对其经营决策行为中的个人意思所带来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简要分析。第一部分主要就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对法人独立责任的完善和发展,并且对完善我国董事民事责任制度和加强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有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从理论上探讨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简要概括了学者们赞同与反对理由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观点,即董事基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以及侵权行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部分阐述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具体民事责任的承担。首先对董事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认为,结合我国董事滥权现象比较严重的现实,规定宽泛的董事范围会使这种现象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其次,从主体、主观、客观三个方面对董事之民事责任的要件进行了分析。阐明只有在董事由于其经营决策行为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时候,公司债权人才有权要求董事承担责任。而且,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董事应当与公司共同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在此基础上对举证责任的承担进行了简要的阐述。最后,通过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民事责任与我国实证法规范的比较,指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之民事责任与我国现行规定不相冲突,还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有效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