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权利和法律成为这个时代的流行语,此可谓“走向权利的时代”,也可谓“为法律而奋斗的时代”。为此,把精神损害赔偿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制定出有效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就显得势在必行。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私权至上的法治精神来衡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缺陷:立法和司法理念滞后、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混乱、损害赔偿标准缺乏确定性。因此,我国适时构建以人为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顺应时代潮流、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迄今,精神损害可获得金钱赔偿的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理论界和司法界所接受。但是,精神损害的无形性却决定了它很难准确地计算和评估,更难以确定一个统一的评定标准。这也是我国目前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缺陷之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应从以下层面予以完善: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失相抵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统一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减免制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受害人故意行为致害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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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引言第一章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1.1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1.1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1.1.2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1.1.3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1.2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1.2.1 精神损害结果上的非财产性1.2.2 赔偿方式上的抚慰性、补偿性与惩罚性1.2.3 司法适用上的局限性第二章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存问题2.1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理念滞后2.1.1 立法理念缺乏人权精神2.1.2 司法理念缺乏人权关怀2.2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混乱2.2.1 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争论2.2.2 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争论2.3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缺乏确定性2.3.1 精神损害认定标准难以统一2.3.2 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存在差异第三章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3.1 确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设想3.1.1 无过错责任原则3.1.2 过失相抵原则3.2 构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的设想3.2.1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及其借鉴3.2.2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应设的认定标准3.3 建立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减免制度的设想3.3.1 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3.3.2 受害人故意行为致害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结语参考文献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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