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在大众传媒的迅速普及和知识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正与日俱增,无疑将成为二十一世纪最有利的竞争手段之一。作为一种特殊的区别和表彰的符号,商标绝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标记,在一个高度竞争的世界里,对商标的合理保护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整个民族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表现形式也由直接假冒的简单形式转向较为隐蔽的复杂形式,因此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显得尤为必要。作为商标最为基本的功能,识别功能是商品选购指导功能、质量保证功能以及信誉表彰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也是一标识能够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根本原因。混淆可能性的存在割裂了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在购买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来源误认或关系误认,使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被破坏。因此,混淆可能性标准一直是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基本标准,这一点,已经被各国的理论和实践所确认。我国商标法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采取列举式的方法,虽然利于操作,但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商标侵权行为纷繁复杂的今天,已经不能满足商标保护的要求。因此,本文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角度,在介绍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定,对于我国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向混淆可能性回归进行探讨。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对商标及商标侵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分别论述了商标的实质与功能、商标侵权行为的内涵和范围,在此基础上,提出认定商标混淆应以是否妨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为基础,即认定商标混淆应以是否存在相关公众的混淆可能性为标准,并进一步分析了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认定中的作用以及混淆理论的扩张。第二章分别介绍了美国和欧洲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认定的规定,并对其规定与我国的规定进行了比较。随后,对混淆可能性的判定要素,如: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当意图、实际混淆等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对我国商标侵权立法的缺失进行了分析,即一方面,我国对普通商标的保护没有明确混淆可能性标准,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挑战;另一方面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以混淆为认定侵权的基础,但基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性,这种保护的力度显然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地位和意义,对普通商标的保护以混淆可能性为标准,对于驰名商标在混淆可能性标准的基础上引入联想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