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将共同侵权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要求受害人必须同时起诉全部共同侵权人。而《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实体法和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存在冲突的。笔者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结点考察,通过诉讼法的理论论证共同侵权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并通过诉讼法内部制度的完善来解决将允许受害人对共同侵权人先后起诉所造成的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本文分四部分紧紧围绕共同侵权之诉的诉讼形态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共同侵权诉讼之法律适用难题。通过一个小案例并预设四个问题抛砖引玉,指出共同侵权诉讼程序上的核心问题是诉讼形态问题,而后的几部分内容也紧紧围绕这四个问题进行讨论。本部分对实体法与诉讼法关于共同侵权诉讼的规定进行探讨,指出法条上的混乱以及实务处理中的随意,也道出了本文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是共同侵权诉讼形态之理论分歧。我国用诉讼标的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而其它大陆法系国家将“合一确定”作为划分标准,而且还将必要共同诉讼细化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学界观点中还有准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在考虑国内外关于共同诉讼的类型时,笔者感觉到共同诉讼类型的划分标准离不开诉讼标的理论,以诉讼标的作为划分标准,更有利于共同诉讼体系上的和谐,逻辑上的完满,也更符合大陆法学者的思维方式。由于实体法与诉讼法关于共同侵权诉讼的规定不相配套,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共同诉讼的类型划分十分笼统,再加上共同侵权诉讼自身的复杂性,学界对于共同侵权之诉的诉讼形态众说纷坛,笔者在本部分对几种主要观点进行简要的归纳介绍。第三部分是共同侵权诉讼形态之定性分析。此部分为本文的重难点,笔者根据第二部分所作的共同侵权诉讼形态的学说介绍,依照共同诉讼划分的逻辑作“减法”,先后排除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说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说,而得到普通共同诉讼说的结论。共同诉讼的类型划分离不开诉讼标的理论,在回归“请求权——诉权”相对应的基本范式后,以连带债务的复数说对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说进行批判,因此受害人有权同时或先后向部分或全部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实体法的共同侵权制度所存在绝对效力事项与既判力的相对效力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在理论和实务上必须予以解决。解决方案有二,一为既判力扩张理论,二是反射效力理论。在共同侵权诉讼中,若受害人对共同侵权行为人先后起诉,由于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一,故不能直接援用既判力扩张理论,而反射效力理论又恰好解决了共同侵权诉讼中的绝对效力事项问题,因此适用既判力扩张理论为显著特征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说也就不能自圆其说了。在现行的共同诉讼形态体系下,普通共同诉讼说应是较为圆满的选择。第四部分是共同侵权诉讼之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与适用。这一部分主要是处理共同侵权诉讼的实务问题,从制度上解决共同侵权人之间的牵连关系以及提高共同侵权案件的诉讼效率。普通共同诉讼以共同诉讼人间的独立性为原则,但这种独立性原则不能强调到底,在共同侵权诉讼中尤其要注意共同诉讼人间所存在的牵连性问题,这时需要提到两项原则——主张共通原则和证据共通原则。这两项原则对于共同侵权诉讼这种同一事件或者说同一目的导致的数个诉的合并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有相当部分文章以诉讼效率低下为由对共同侵权案件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批评,但纠纷的一次解决并不一定要将共同诉讼案件界定为必要共同诉讼才行,运用无独立请求第三人制度同样可以将纠纷的相关主体纳入诉讼中,另外,通过完善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制度还能恰到好处地解决了共同侵权案件的债务人追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