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信息技术的推动,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世界金融业的主要经营模式。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基本上完成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并且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金融体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世界经济逐渐融合为一体,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联系更加密切。虽然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但在世界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已出现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些经营优势,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合理避税等,但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风险,如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利益冲突、透明度低等。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国金融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一旦爆发风险,将对金融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严重滞后,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规范发展,特别是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防范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一方面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是在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的改进,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概述,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从法律上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原因和具有的经营优势。第二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介绍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背景、发展现状,并分析了金融控股在我国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的特殊风险,如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利益冲突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对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介绍旨在为后面针对金融控股特殊风险的法律监管措施做铺垫。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和监管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然后介绍了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并着重分析了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的不足,有改进的必要。第五部分是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实践及监管模式比较。通过对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实践的介绍及监管模式的比较,希望能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及监管模式的改进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第六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设计,该部分是全文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前五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监管措施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改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