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非人道的讯问方法严重侵犯了被刑讯者的人权,不但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而且将动摇公民对国家法律所持有的公平正义信念,更与“依法治国”的方略背道而驰。我国于1998年加入《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虽然从立法到司法实践予以高度重视,但是刑讯逼供现象仍屡禁不止。今年两会期间,温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将尽快批准该国际公约,这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将有重大改观,以期与国际准则相接轨。刑讯逼供问题也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本文在对刑讯逼供现状、成因、历史渊源进行分析,并对此予以坚决批判的前提下,总结了我国目前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遏制刑讯逼供的探索,同时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在遏制刑讯逼供立法和司法措施方面的有益经验,指出要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将“沉默权”制度引进我国法律体系,即允许被讯问者“不自证其罪”。但是,在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仍不完善的当前,“沉默权”的引进很有可能束缚住审讯人员的手脚,影响到讯问效率和讯问效果,不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在充分分析了目前遏制刑讯逼供的困境及其存在问题后,笔者从探索讯问制度改革入手,提出“逼供型讯问”的理念,并构建了逼供型讯问的程序保障制度和程序性要求。从基本原则、定义界定、方法和策略几方面,对“逼供型讯问”作全面阐述和剖析。希望本文从理论到实践对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构建提供良好的思路。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刑讯逼供现状与成因。分别介绍了刑讯逼供现况、成因分析和历史渊源。通过对案例和数据的分析,指出我国目前刑讯逼供现象的多发性和严重性,主要由于审讯人员的心理因素,制度的缺失,有罪推定思想的流毒以及对口供的严重依赖而造成。提出对刑讯逼供这一历史“法文化”遗产的坚决批判。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遏制刑讯逼供实践探索。分别介绍了目前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立法和司法措施的应对。指出要彻底有效地解决刑讯逼供问题,必须引进“沉默权”制度,但是不能全盘接收,必须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职务犯罪以及团伙犯罪中加以限制。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遏制刑讯逼供立法与司法比较。在“沉默权”告知,讯问手段、时间、权力的限制,律师帮助权利以及证据规则方面均有借鉴意义。第四部分论述我国遏制刑讯逼供困境与评析。引入沉默权制度后,很可能影响到讯问权力的实施,束缚侦查人员的手脚,因此为了应对“沉默权”,不但不能削弱讯问的强度,反而应该强化讯问力度。并非所有使用威胁、欺骗、引诱方法的逼供都是非法,界限在于使用内容和使用程度。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逼供型讯问”的概念和意义:逼供型讯问就是运用适当而又充分刺激的讯问方法来逼迫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适当的刺激”指能够产生有效的心理影响,但又合乎法律与道德;“充分的刺激”指讯问方式多样化,且有足够的强度。第五部分论述逼供型讯问的程序性要求和保障。分别提出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知情权、律师帮助权、讯问的适当限度四大保障,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第三人的选择及权利义务、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详细的程序性的规定。第六部分论述逼供型讯问方法。分别从基本原则,讯问方法界定和讯问方法与策略进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