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随着医疗纠纷的日益增多,医疗侵权损害越来越成为各国法学理论和实践关注的热点。在医疗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当中,医方的过失是最难认定的要件之一。可以说,医疗过失的认定是处理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也是最复杂的内容。科学而合理的确定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对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以及医学科学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意义都不言而喻。因此,围绕医疗过失的认定,日、德、英、美等国家纷纷确立起了自己独具特色的认定理论和制度体系,其中不乏值得我国借鉴之处。综观我国对医疗过失的研究现状,可以说有关医疗过失、医疗过错的概念众说纷纭,彼此交叉。一般侵权法上把过失定义为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关于医疗过失的认定,通说也认为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但是,医疗过失内容多样,仅依靠医方的注意义务来判定,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况且,关于医方的注意义务本身就是一个需要界定的概念。因此,笔者以医疗过失为研究对象,综合考察比较各国关于医疗过失认定的理论与实践现状,结合医疗过失的特点,得出我国对于医疗过失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对其进行正确分类的基础上分别认定的结论,并且对于专业医疗过的认定,即认定医师的具体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必须借助医学判断。本文全文共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约三万余字。其中正文包括以下五部分:一、医疗过失相关问题概述。对医疗过失概念的准确认识是正确认定医疗过失的前提。国内现有的理论,大都将医疗过失定义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可能引起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专业过失行为,是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之一。笔者认为,医疗过失是医方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违反注意义务的各种职业过失行为,其中既包括专业过失也包括非专业过失,要对其进行准确认识,必须建立在对其进行分类上。二、域外医疗过失认定的规则及其启示。日、德、英、美等国围绕医疗过失的认定,从不同的角度形成了自己关于过失认定的标准和原则。其中足以看出医疗过失认定,尤其是专业的医疗行为过失的认定的复杂性。仅仅依靠医方所负的谨慎为医疗行为的注意义务,根本无法判断医师的某一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失。英美国家在一系列具体的案例中确立起的相关原则,对于医疗过失的认定具有极强的合理性和天然的优势,值得借鉴。三、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一)——违反注意义务。相当一部分医疗过失的认定不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的判断,如医疗机构提供不合格药品的过失、医师违反说明义务的过失等。此类过失和一般民法侵权责任上的过失认定并实质性区别,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以及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大都有明确的规定,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医方违反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并不困难。目前,这些法律法规构成医方注意义务的主要来源。因此,本部分全面分析了医方的注意义务,尤其是作为医疗行为主体的医师的注意义务,以期为此类医疗过失判定提供一个标准。四、医疗过失的认定标准(二)——违反“医疗执业群体接受”的行为标准。笔者将专业医疗过失称为医疗行为过失,临床医疗行为涉及丰富的医学专业知识的判断和技能的选用,本身即名目繁多,难以穷尽。同一医疗行为由于患者个体及病情的差异性和医师个人医疗见解的不同而在具体实施和反应效果上不尽相同。虽然少数过失可以依靠常识进行判断,在大量的情况下还是必须运用到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才能判断医师的某一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笔者认为对于此类过失的具体认定主要是一个医学判断的过程。而法官和陪审员一般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经验,他们客观上无法为医疗行为设定具体标准,更无法判断医师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是否违背了其注意义务,因此必须给予医学专家一定的尊重,借助他们的专业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而我国现有的医疗过失认定标准,即诊疗技术规范标准,存在重大不足,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循证医学的出现和流行,当这些标准出现明显的滞后性甚至错误或者某些医疗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标准时,医疗过失的认定将出现极大的困难,此一标准亟待修正。本文主张借鉴美国侵权法上的“医疗执业群体接受”理论,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专业医疗过失认定的原则和标准。医疗群体在整体上是一个恪守执业道德、兢兢业业的正义的群体,由专业的执业群体来具体判断某一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相对可行。并且辅以正当的程序来产生具体的认定群体,加之由法官对执业群体的认定结论的合理性进行适当地审查。如此,执业群体的最终认定结果也将最具有可信性和说服力。五、关于我国医疗过失认定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医疗过失认定是医疗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综观我国目前有关医疗过失认定制度的现状,笔者提出系统规定医方注意义务、制定有无必要鉴定的标准、完善我国现存的鉴定制度等建议。现代社会病人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和健康期待值不断提高,医方保护自己避免纠纷的意识也不断强化。只有准确界定医疗过失,确立起合理的认定原则和标准,才能促进和谐稳定医息关系的建立,医学科学也才能不断发展进步,最终造福于人类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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