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刑事案件的发生导致立案、侦查乃至诉讼的提起,被告人可能最终被法院依法宣判有罪或无罪。然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判决的权威、抑制司法腐败和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同一被告不能因其同一犯罪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审判和科刑,即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一些国家将其上升到了宪法的高度。与此同时,随着人权意识的提高、程序独立价值的突出,该原则逐渐被一些国际性法律文件所吸收,从而成为了一项国际刑事司法准则。起源于古罗马“一案不二讼”和“既决案件”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源远流长,最后衍生成了大陆法系既判力式的一事不再理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式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基于它们法律文化传统和价值理念的不同,两大法系虽然在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表现出了不同的侧重,但是在尊重程序独立的内在价值和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方面却是如出一辙。长期以来,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和畸形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不但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未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更是避之不及。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刑事诉讼理念的转变,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时机已经成熟。笔者主张,我国在确立该原则时应该结合本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以大陆法系为主、英美法系为辅”的立法模式进行修改,同时对相关制度加以改革使之更能配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运行。笔者相信,这样的话,一事不再理原则保护被告人正当权益的初衷定能更好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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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ABSTRACT引言第一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与发展1.1 大陆法系与一事不再理原则1.1.1 古罗马法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产生1.1.2 大陆法系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发展1.2 英美法系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1.2.1 英国法之“前经开释”、“前经定罪”抗辩1.2.2 美国法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1.2.3 英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新发展1.3 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比较分析1.3.1 两者之共性1.3.2 两者差异1.4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国际地位第二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法理分析2.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论基础2.1.1 公权力制约论2.1.2 诉讼效率论2.1.3 人权保障论2.1.4 控辩平衡论2.2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效力根据2.2.1 公诉权消灭说2.2.2 既判力说2.2.3 双重危险说2.2.4 结语第三章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运作机制3.1 一事不再理原则之适用条件3.1.1 刑事案件之终局裁判及裁判确定力的形成3.1.2 前后两诉案件事实同一3.2 一事不再理原则运作之范围3.2.1 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对象3.2.2 一事不再理原则运作的空间范围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建构4.1 现行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之缺失及其原因4.2 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之必要性4.3 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之设立4.3.1 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模式选择4.3.2 我国建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立法改革结论参考文献致谢附录 A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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