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
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材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在诉讼中予以排除的刑事司法准则。在我国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问题,也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本文中,笔者借用公共政策分析的范式,首先考察并评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状况以及司法实践状况,得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运作是失效的”的结论。其次,笔者从法律文化传统、社会现实状况和审判者心理三个方面分析了非法证据规则在我国失效的原因。最后,笔者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蕴含的价值,以法院审判为视角,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提出了构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设想,包括非法证据的分类、排除模式、具体操作程序和配套制度等内容。笔者认为,非法证据应当按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权益性质作分类,而不应简单以证据形式作为分类的标准,非法证据可以区分为违反宪法的证据、一般的非法证据和技术性的非法证据,相应地采取“绝对排除”、“自由裁量”和“不予排除”的处理模式。在操作程序上,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宜由被告方在庭前审查阶段提出;由审判法官以外的预审法官按庭前审查程序加以审查;在证明责任方面,以控辩双方对各自主张的事实分别予以举证为主,以审判者一定的调查核实责任为辅;在证明标准方面,应采用“较大的证据优势”标准。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有效实施,我国应设立沉默权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律师帮助权制度以及判例制度等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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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价值分析论文; 操作程序论文; 配套制度论文;